犹抱琵琶半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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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种披着为公的外衣,打着为公的旗号,堂而皇之地利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公贿现象。在我们身边悄然孳生、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所谓公贿,即公款集体行贿或法人公款行贿,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贿赂的行为。
  在人们的印象中,行贿犯罪通常是个人实施的行为,与单位不大联系得上。实际上,近几年来单位行贿、公款行贿日益猖獗,贿赂主体已由自然人发展到法人。据有关部门统计,在近几年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属单位公款行贿案件高达60%,涉案金额约在65%。由此可见。公贿已经成了新型腐败的重灾区。
  
  公贿的五大特点
  
  由于公贿行为是作为特殊的法人贿赂行为,因而与个人实施的私贿行为相比,具有一系列新特点。
  一是日趋公开化。一些地方和单位的负责人居然在会议上公开号召用公款行贿,还有的集体讨论通过公贿的目的、方法、步骤以及公贿款额的支出渠道,甚至决议由负责人亲自带队实施行贿。二是数额偏大。公贿案件涉及赃款少则几万元十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三是牵涉面广。例如股票上市、土地买卖等经济活动,公贿对象比较多,公贿的面比较大,有时涉及省、地、县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等多个部门。四是涉及人员多。公贿牵涉面广。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手握权力的人。许多公贿案件发生后。都查出了一批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五是查处难度大。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深入,公贿作案伎俩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其隐蔽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在公贿运行过程中。当事人无需签名,行贿单位又造假账。用各种合理的开支项目支掉这些公款款额。在行贿方式上公贿案件也是多种多样:直接送现金者有之,送贵重礼品附带发票者有之,送股票,登记假姓名。甚至提供假身份证者有之……目前,在公贿案件中。以非法物质利益行贿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如出资让受贿人出国“考察”,帮助迁移户口,帮助子女出国留学,性贿赂,代投保险等等。这些,从客观上增加了查处公贿案件的难度。
  公贿现象是一种深层次的腐败,它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严重危害和不良后果。在经济方面,它破坏了社会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造成国家和集体财富的大量流失。从整体上瓦解公有经济;引发其他经济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政治方面,它严重腐蚀了党员干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影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和国家法律、政令的有效执行。在社会方面。它败坏社会风气,污染人们思想。导致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因此,揭穿公贿为公的欺骗性,遏制和治理公贿现象,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
  
  公贿为什么流行
  
  尽管公贿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发展到公然公开的地步。危害极为严重,有些人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行贿者代表单位,是为了公事,出于公心。觉得那些能用公贿手段为本地区本单位跑来项目、争来资金、谋得利益的人。是在为公家找门路,办事情,是能人,是功臣。这种对公贿的某种程度的认同心态,似乎给公贿套上一件合理的外衣,从而使公贿大有市场。有些进行公贿的当事人。也自恃为单位谋利,不以公贿为罪。
  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也认为公贿为公,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最多是不正之风。更有个别领导干部。不仅认为公贿无罪,而且还认为有功,这无疑是认识上的一个大误区。
  这种认识只是从局部的、本位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国家整体的、全局的利益出发。如果只是从局部的、本位的利益出发,公款贿赂无疑能够暂时给本地区、本部门带来益处。但是这种局部的受益却是以整体利益受损害为代价的。
  这种认识只是从经济角度。而没有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角度来认识公贿问题。公贿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决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政权、人们的思想、道德、社会风气等方面造成的危害。如果听任公贿发展蔓延,不仅最终将阻碍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将造成信任危机、价值危机和政权危机。
  行贿受贿。不论是私贿还是公贿,都是贿,都是违法勾当。早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就明文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即单位受贿罪。单位用公款行贿,打着为公办事的旗号,实际是在为公的幌子底下的一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勾当,是权钱交易腐败的另一种形式。从公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应关系来看,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来自内部对职务的亵渎;而公贿侵害的基本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来自内部对职务的亵渎:而公贿侵害的基本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是来自外部对职务的侵犯。两者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公贿是为公家谋利益。而为公行贿不为罪是站不住脚的。认为只要是为公家谋利益。为公家干事,不管干什么事。怎么干。都不犯法。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
  
  公贿的多发区
  
  从一定意义上讲。公贿现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尚未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不公平的产物。而公贿现象的多发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重点领域的竞争上:
  一是对国家投资项目的竞争。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被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视为带动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国家投资项目的有限性引起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他们认为,争取国家投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行贿。因此就出现了人们戏称的跑“部”前进、进京送“宝”等怪现象。一些地方为了争取到国家投资。宁愿拿出投资额的5%~10%、甚至更多的资金作为活动经费。一些不廉洁的实权人物,也待价而沽,这就加剧了不正当的竞争。
  二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竞争。为了能够争取到建筑工程项目。一些企业不惜血本,大肆行贿。
  三是对银行贷款的竞争。银行贷款竞争中的公款行贿是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供应紧张的背景下。企业为了在众多竞争者中争取到更多的贷款,便采取各种形式收买贷款的决策者。
  四是不正当商业竞争。尽管国家工商局明确规定。凡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不论直接给付对方现金和实物。还是以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咨询费等名义给付财物:不论采取给付财物手段,还是采取提供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其他手段,都可构成商业贿赂。然而,有一些企业仍在明里暗里钻政策、法律的空子,为了自身的利益,大肆进行公贿。
  进行公贿的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是节日进贡。每当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来临,一些地方和单位就把对上级和有关实权 部门施行公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或党政一把手碰头,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商业公款送礼的时间、对象、方式,礼金的标准、等级、形式和列支渠道等。此后,或一把手亲自出马,或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即使披星戴月,顶烈日冒严寒也在所不辞。
  二是喜庆送礼。包括提职、晋级、入学、参军、建房、乔迁、婚嫁、寿诞等所送的礼。一些下级对上级的家庭档案可以说是了如指掌。每当上级领导人的家庭有重大的喜庆事宜。不少怀揣各种动机的下级单位,便争先前往祝贺、恭喜。
  三是特种礼品。以见面礼、压岁钱、丧事、伤病、旅游等名义给有关人员赠送物品、购物券和现钞等。现在,一些单位负责人整天想着拉关系。他们很善于把握公贿的机会。只要机会一出现。便以关怀、慰问等人之常情,完成所谓的感情投资,出之以礼。
  四是以感谢名义。为数不少的下级单位在发放年终奖金时,为感激上级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业务部门对本单位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也给他们发放一份数额可观的“奖金”。
  五是劳务报酬。就是邀请上级领导人和实权部门的负责人,前来参加开张剪彩、挂牌揭幕、题字题词等有偿活动,而后给每个来宾送上一份丰厚的酬金。这酬金与被邀请人所付出的劳动绝不成正比。而是高出数倍,甚至几十倍。由于冠以劳务的头衔。送、纳礼者均心安理得。
  
  正本清源
  
  公贿导致国家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社会丧失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济生活秩序混乱。财富分配失范。治理和遏制公贿刻不容缓。
  教育是治本之举。当前。要紧紧抓住全党、全国正在学习、落实十七大精神的有利时机。向广大党员、干部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标准统一广大干部的思想,教育他们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任何时候都要经得住金钱的诱惑和考验,在思想道德上筑起反腐防变的长城,增强广大干部的政治免疫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贿。
  遏制公贿关键是把住财务关。严格管理好预算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设立公款接待的专门账目。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和政务公开。人大要严管政府的钱袋子。这样就自然而然切断了公贿的财源。对公款送礼的规律性要多作研究。特别在几大节日期间,是公贿的高发期,要加强工作的预见性,早打招呼,早防范,未雨绸缪,将公贿制止在萌芽状态。
  
  违法必究
  
  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切实地负起责任来,定期不定期地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审计。对已发生的公款送礼且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和事。坚决一查到底。让故意违法违纪者慑于党纪国法的威严,收敛自己的行动。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一批依法严惩公贿的事件:北京市向医疗行业公贿亮剑不手软,不但受贿人受到严惩。行贿单位也同样受到惩处。2007年8月31日,北京市医疗行业最大的商业贿赂案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远东施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该公司原副总经理赵冬辉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收受远东施德尔公司的贿赂。大兴区卫生局原副局长王克军一审获刑11年:通州区潞河医院原党委书记邱振环涉嫌受贿70余万元。也于8月底在通州区法院受审。北京电力医院原院长赵某、北京航天总医院原院长马某、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院原院长修某等15人也接受了赵冬辉的贿赂。此案是北京医疗行业近年来最大的商业贿赂案,也是开展打击商业贿赂以来,极为典型的一起商业贿赂案。这一案件告诉世人,受单位指使行贿,也是犯罪。杭州市彻查环保系统公贿成绩大。从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上旬,杭州市纪委和检察机关把工作重点放在彻查环保系统公贿腐败这个突出问题上。从环评协作费、泔水油工作经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方面的大量公贿问题查起。杭州市所辖属13个区县市中。除萧山、淳安县外,几乎各地环保官员均被纪委召去谈话。资料显示公贿窝案涉案90余人。目前追究法律责任者23人。其中杭州市环保局系统处级党员干部5人,区县环保局9人。南京市深查细找企业公贿工作细。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抓住高淳新联机械厂,与上海东友公司之间的公贿线索。深查细排,发现上海东友公司总经理张剑寒动用公款向新联机械厂厂长邱林祥先后行贿人民币15.8万元、美金6000元以及瑞士手表等。据邱祥林交待,他不仅收受张剑寒的钱,而且还大肆收受其他业务单位的贿赂。法院对这起单位行贿案作出判决。上海东友公司被处罚金5万元,张剑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邱祥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安庆市严惩地产部门公贿出重拳。安徽省安庆市纪委和检察部门,向地产部门的公贿开刀,查出虹城地产开发公司特大公贿案。向市规划局、物价局、人防办、建委、房产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行贿人民币88万多元。共涉及县处级人员11人,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8人。经市纪委和检察部门的深入调查取证,查清这个安庆市涉及县处级干部最多的公贿窝案。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姚顺长、市物价局原副局长石星堂、余金林、纪检组长赵国银、房产科副科长周恩德、市人防办原主任方锡武、副主任杨明杰、市建委原主任李叶四、市房产局产权户籍处原主任汪保华分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的刑罚。虹城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40万元。经理吴在桥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法律有待完善
  
  建议修改关于行贿罪行为目的限制条件的规定,以此完善有关公贿犯罪的法律法规。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行贿罪的行为目的定义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将此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目前我国各种社会关系正处在变动时期。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很难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界限。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把许多无法认定是为了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尤其是公贿行为排除在了行贿罪之外。从而造成了以受贿罪打击较严而对造成受贿罪的行贿行为几乎不予追究的局面。这正是造成行贿人(尤其是公款行贿者)肆无忌惮以及公贿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扩大行贿罪贿赂内容的范围。以此确立对公贿犯罪认定的科学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贿赂内容表述为财物。仅仅把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很难收到打击贿赂犯罪(包括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效果。实际上,法人公贿的贿赂内容,除了财物外。还有非财产性利益,如用公款为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装修房屋、请保姆。长期提供房屋的居住权、轿车的使用权以及色情服务等。
  群众监督是一切监督的基础。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监督的主要手段。因此。加大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并与其他方面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
  由于公贿现象产生、蔓延的原因的复杂性。公贿现象的消除不可能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随着各种监督机制的强化,随着各级领导干部素质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和成熟。公贿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治理!
  
  (责编:金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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