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校园建设之法律纠纷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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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重属性,而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频发本质上反映出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的冲突。如何平衡高校公共管理权与学生个人权利,构建有效的高校与学生间法律纠纷消解机制,既保障高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又能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构建和谐校园,已经成为高校亟待应对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和谐校园 法律纠纷 防范 消解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55-02
  
  一、我国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现状
  随着学生诉高校案件的屡屡发生,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引起了大家的重视:向剑波状告母校北京大学侵犯肖像权案、周稷栋状告浙江大学追讨学位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发博士文凭案等等。学生告母校的案件演绎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法治进程,一方面,它显示着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校领域;另一方面,它也促进人们对于教育法制建设的关注和思考。
  在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却相当滞后,这也是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骤增的症结所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对于普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也是各执一词,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不明,构成了司法介入高校与学生纠纷难以逾越的障碍。这不仅不利于大学生正当权益的维护,也影响了普通高校正常管理活动的进行,这样的现实逼迫我们必须对如何建立相应的高校教育纠纷消解机制加以审视,这不仅是建立法制校园、和谐校园的必要条件,更有助于推动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所谓普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普通高校和学生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目前,学界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契约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以及特殊权力关系说三种观点。这些观点虽差别较大,但普遍强调扩大学校对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提高学生的法律地位并侧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学校的侵犯,提出学校对影响学生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且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高校管理既带有行政性色彩也带有民事主体间的平等性。目前,特殊权力关系说已成为学界通说,即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既具有民事的法律关系,也具有行政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立法背景和高校现状,应从法律纠纷的防范和解决两方面着手,构筑高校纠纷消解制度,建设和谐的法制校园。
  二、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防范
  (一)教育立法上的完善
  我国的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教育法规、司法解释中对高校的主体资格以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虽然有规定,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系统不健全。在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学生的权利义务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法国,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学生和学校的纠纷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同时外国教育法将一般的校内违纪行为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并纳入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有的学校经过特许还可以制定专门的大学法,如《牛津大学法》、《伦敦大学法》等。
  我国目前制定大学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应该有步骤、分层次地在现行立法基础上完善法制系统,对具有普遍性、业已成熟的问题,可以补充在《高等教育法》中。校规的制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完善教育的立法,应着力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明确高校的管理权限。按照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对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事务,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明确高校和学生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此类行政事务主要包括涉及到学生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的7类事务,具体包括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奖惩权、教学权、毕业文凭发放权和学位授予权等7种基本权利,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而对于高校的普通的非重要性事务(除上述7种事务外),高校可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范围以内享有概括性的排他权。第二,就是要畅通司法救济途径。司法介入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介入应有立法规定。
  (二)强化依法治校理念,规范学校管理
  首先,增强学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及法治理念。管理者应当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活动,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管理者按照国家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用法治的理念,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追求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同时还必须贯彻平等和公正原则,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学生正当的利益。
  其次,加强对高校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将高校的管理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校方不可以凭借一种“法外之权”对学生随心所欲发号施令。一方面,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高校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另一方面,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高校仍应从尊重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出发,自觉履行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创造条件来保障和促进学生权利的实现,切不可滥用行政权。
  (三)完善高校管理中与学生的信息沟通机制,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学生参与高校的民主管理,要求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规划学校发展时,应尽可能广泛征求和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贯彻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大学生受教育权,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校园管理活动,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预防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
  在具体管理行为中注重程序法治。学校的管理不仅要实体上公平正义,并且要保证这种公平和正义是可以感觉得到的、是“直观的公正”。这种程序法治落实到高校的学生管理中,具体要求有:第一,送达与告知:高校应将相关决定的及时送达和告知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第二,说明理由。高校在做出某项对学生剥夺权利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执行前向当事学生说明理由,做到先取证、后裁决。第三,听证制度。为学生提供一个平台,让校方和学生在平台上进行思想交流和对话,使双方有机会面对面地陈述自己的理由和原委,也提供一种机会使对方在相对封闭的时间中倾听对方的话语,了解对方的真实感受。2006年6月11日,厦门理工学院在集美校区召开学生宿舍管理专题听证会,首开全国高校听证会先河,不仅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而且让学生真正理解了校园规定的制定目的,便于自觉地去遵守。
  三、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解决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宪法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一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保护高校学生合法权利,这是在构建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的权利救济制度与纠纷解决路径。对于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纠纷,申诉后先由高校自行处理,为高校提供一个反思和考虑的机会,能更有利于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中疏解纠纷。同时,申诉制度的意义还在于使学生因行使申诉权,实现与高校之间的利益沟通,而获得对学校管理程序和相关处理结果本身的认同感。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利,2005年教育部新颁《规定》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切实赋予了学生申诉权这一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对于高校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申诉制度的确立对于矫正高校教育管理行为所具有的价值意义,按照教育部新《规定》要求,设立专门的学生申诉机构以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通过内设机制协调解决纠纷。
  (二)教育仲裁制度
  本文中的教育仲裁是指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当高校与在校学生发生法律纠纷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教育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高校代表和学生联合组织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仲裁作为解决高校与学生纠纷的手段,具有不同于申诉和法院诉讼的独特优势:(1)高校和学生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高校和学生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根据自己意愿聘请仲裁代理人等。(2)专家断案,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教育仲裁员队伍由教育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学有专长的人士对所争议问题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3)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学生隐私和维护学校声誉,不妨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4)一裁终局,节省纠纷解决成本。教育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不但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而且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符合经济效益原则。(5)利于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由于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双方的意愿,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同,从而有利于裁决的执行。
  (三)行政和民事诉讼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
  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在进行教育诉讼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在法治日益昌明的今天,衡量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绩效的标准,更应着眼于能否实现对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吸收国外有借鉴意义的理论与实践,从法律纠纷的防范和纠纷解决两方面着手,构筑高校纠纷消解制度,解决高校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才能建设更加和谐的校园。
  
  参考文献:
  [1]刘顺吉,李建民.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思考.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8(11).
  [2]张朝晖.高校学生权益纠纷的思考与研究.商业研究.2008(33).
  [3]陆在春.论教育仲裁制度的完善——兼论大学生权利救济ADR模式引入.法学.2009(3).
  [4]王一洁,闫慧.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构建.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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