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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品经济社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商品经营者之间在商品交易活动中采取的赊销商品、预付货款,银行以存款、分期付款、消费借贷等方式进行贷款行为,均是向对方提供的信用。如果债务人在这些信用活动中不能按规定履行其义务,表明其不讲信用,则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就会丧失。这种信用风险的存在,使得信用保险合同的产生成为必然。 信用保险自19世纪初产生以来,至今已有将近200年的历史,在欧美各国的保险市场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然而这种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债权人利益顺利实现的有效手段在中国的发展却相当短暂。由于产生时间短,我国关于信用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水平也处于初级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全面的调整和规范,对诸如信用保险合同之法律性质、与保证保险以及其他债的担保手段之关系等问题在认识上还有很多误区。因此,笔者认为,对信用保险合同制度进行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上的厘清,重新界定其法律属性,不仅拓展了对信用保险的基本认识,而且可以改变其法律定位上的错误认识;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剖析,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在此基础上对信用保险合同的进行构建才显得有据可循。 本文共分四章,旨在对信用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信用保险合同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进行分析,介绍信用保险的分类及概念,总结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信用保险合同与相关保险合同进行对比,以期能对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运用类比的方法对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剖析,以期能厘清相关法律关系,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第一章主要对信用保险合同的研究价值进行分析,介绍信用保险合同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分类、法律特征等。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笔者将探讨的范围主要限定在一般的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笔者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对信用保险进行了分析,指出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债权人享有的信用利益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债权人)之间建立的,对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它在承保风险、当事人、风险分担机制上等都存在着特殊性。 第二章主要对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文章首先从正面肯定了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属性,原因在于其符合保险的转移和分担风险的本质,且符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接着文章将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进行了比较,认为信用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保险合同,不同于保证合同,否定了信用保险合同的担保属性。文章还分析了信用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特的以信用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但不同于同样以信用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证保险合同。 第三章主要对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剖析。任何一种合同法律关系都离不开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笔者认为,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债权人,同时也是投保人);信用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信用保险利益;信用保险合同的内容涉及的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鉴于信用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其内容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该章对信用保险合同内容的分析中,笔者主要选取的是对投保人及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存在争议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问题进行论述。同时笔者还对信用保险合同与相关债权债务合同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两者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相关债权债务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之保险客体的载体从而与其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四章主要是对完善我国的信用保险合同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践方面,我国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都不容乐观。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信用保险合同制度应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角度入手,同时政府也要担负起完善信用保险立法的责任,加强对信用保险业的监管,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