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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劳动争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决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与普通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必然有所区别。我国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发挥劳动争议仲裁便捷、快速的作用,调解、仲裁、审判三个层次的机构可以互补,对于合法、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领域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劳动争议日益复杂尖锐,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虽然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有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但仍有不适应之处,如:强制仲裁前置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发挥不足;仲裁与诉讼间衔接脱节;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制度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不适应,等等。
工业革命几百年来,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在经历了无数次激烈的劳资对抗后,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针对当前的不足,本文试图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不同的方法与策略。调解和仲裁在运作机理和功能上具有快捷、专业、灵活、高效、成本低的特性,与劳动争议的解决需求相契合,应该予以大力加强。以调解为基础,仲裁为中心,诉讼为保证,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手段。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所处理的案件应当是其他纠纷解决机构所不能解决的,应努力消除《民事诉讼法》中不适应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各种缺陷,确保《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和功能得以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