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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实现需要借助一定的民主形式。在当前政治社会中,最重要的两种民主形式无疑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二者都是公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在我国,选举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载体,是我国权力机构的制度安排。我国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能够在权利的广度上保证每一个适格公民拥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是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高效快速的进行民意聚合的民主方式。而我国的协商民主则是以人民政协作为主要平台,是致力于改善民主质量,更好保障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我国两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存在着区别与联系。这两种民主制度在我国的定位和地位上是不同的,在对民主的追求上也存在差异,在理性基础、效力、行使方式、参与程度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区别。但正是这些差异,才使得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能够在党的领导下,作为我国民主发展的两种重要形式。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理论上相辅相成,在实践上相互补充,在作用上相互促进。我国的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的基础,是协商民主作用更好发挥、保证公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保障。而我国协商民主则是选举民主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弥补选举民主缺陷,提高民主质量,更好的实现公民权利。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政府合法性的巩固和民主有效性的发展,有利于公民社会和政治文化的进步,有利于增强公民参政理性,更好的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因此,为加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结合作用,就需要探索其结合路径。加强党的领导、加强人大与政协之间的联系、把协商理念融入人大制度、提高协商民主地位、提高公民参政理性,都是加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保证公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可行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