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隐私权类型化的比较分析——基于我国司法实务案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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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概念在我国已经是人尽皆知,但是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工作却进展缓慢,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只在第2条第2款中规定了隐私权,而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具体规定。因此,现在的理论界和实务届都呼吁对隐私权的详细规定,以为法官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隐私权提供依据。而对事物的本质思考是一种类型学的思考,因此,将隐私权类型化,是了解隐私权的最好方法。  本文将我国的隐私权立法进程与美国的立法进程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且通过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隐私权案例类型与美国的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的法官裁判隐私权案件提供借鉴;同时通过以上实证分析为我国将来的隐私权立法工作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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