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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是一支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力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有其正当理由,并且有与其相关的一些理论的支持,如托克维尔民主理论中公民社团理论以及结社的艺术、社群主义的理论、政府与市场失灵论和契约失灵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等等。
自治是一种不依赖外力、不受外界束缚的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自治与独立是一个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有利于组织不受外界其他部门的干预,可以独立行使组织自身的决策权利,便于进行自我管理。因此,自治性是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它是提高非政府组织效率的内在要求,有助于维护其公益使命并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非政府组织也是民众获得民主经验的重要途径等;自治性是非政府组织坚守公共利益取向的保证:非政府组织有利于弥补政府与市场的“失灵”,其自治性也是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实现公民自助的保障,并且有助于促进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的社会公正性,等等。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不仅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制约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自治性的提高:非政府组织的价值理念与社会主导力量相冲突;有关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非政府组织的经费严重不足和有限的政府支持;税收优惠的消极效应和激励机制的低效性以及非政府组织自身的自治能力较差等。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着的制约非政府组织自治性的问题,本文试图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来为提高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提供一种路径可能。如加快非政府组织的自治化进程,加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政府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努力提高非政府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强化非政府组织部门的自律与规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