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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和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这是我国继引进监事会制度后又一个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举措。众所周知,局囿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监事会不尽如人意,未能充分发挥其预期的公司治理功能。那么,审计委员会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否会重蹈覆辙呢?其有效性又如何呢?
国外文献有关审计委员会的众多研究中,分别从会议的次数、“灰色区域董事”、审计委员会指南的明确性、任期、拥有股票数量、成员工作经历等因素影响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并从审计委员会降低董事会责任、审计费用、盈余反映系数、审计意见类型、审计师变更和财务报告质量等方面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进行了研究。我国文献中也从盈余管理、审计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角度对审计委员会进行了研究。国外文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相关研究中认为,公司可能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收买审计意见,并对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以及股市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反应作了许多的研究。我国也对审计意见购买、审计任期和股市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反应做了研究。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角度考察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在诸如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国家,上市公司对外部审计的需求是基于政府的强制要求,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不足。在我国客户对审计质量需求的变化并不是造成外部审计师发生变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客户对外部审计师服务的满意状况很难观察到。因此,本文主要从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冲突角度分析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变更之间的关系。股东和管理层是委托代理关系,为了减少代理成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之间就如何合理运用公认会计原则产生的冲突是导致外部审计师发生变更的重要原因。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能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减少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分歧和冲突;当客户选择会计政策、方法的空间超过外部审计师基于控制审计风险而容忍的范围时,冲突便会发生,并可能导致外部审计师变更(Dye,1991)。审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作用是加强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在他们的冲突中充当“仲裁人”角色,有效调解他们之间就运用公认会计原则产生的分歧。因此,我们假设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冲突和分歧能够有效减少,从而降低外部审计师变更的可能性。本文以2004年和2005年我国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数据为基础,在样本选择中,本文对明显与审计委员会治理有效性不相关的数据进行了删减,剔除了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取消从业资格和中央企业进行统一委托审计等因素发生变更的数据。并在原有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借鉴西方文献,以事务所变更为反应变量,控制其他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重要变量,对我国审计委员会是否有效地发挥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所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信息质量控制、沟通和监督等基本治理职能进行研究,以此判断我国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治理效果。研究结果表明,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审计委员会有效地行使其法定权力监督和约束管理层解雇事务所的行为,支持独立性高的审计师的保障作用,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反映了监管层推进上市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效应。
因此本文提下以下政策建议:一、将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改为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决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一年至少召开四次,并有权要求执行董事和财务主管出席会议,提供相关材料,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三、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四、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如果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出现问题,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