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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也是基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统一体,其中特别规定就包括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法律拟制的概念尽管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但直到今天人们对它的理解和使用仍是众说纷云。法律拟制作为一个与法律相伴生的古老现象,尽管今天仍具有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但至今人们对它的态度却是讳莫如深。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是客观存在的,有其特定的存在范围。由于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在适用法律时会造成完全不同的效果,因此正确认定刑法分则中特殊规定的性质,准确区分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论述如何区分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时,不仅确定了区分二者的方法,还确定了区分二者的原则。对于刑法分则中设置法律拟制的理由,笔者也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另外,本文还对刑法分则中各种法律拟制条款进行了类型化的分类和考察。
法律拟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但遗憾的是目前理论界对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的研究还不成熟。正是看到了法律拟制问题研究尚需深入之处,笔者选此内容作为毕业论文命题,希冀本文能对法律拟制理论的发展起到微薄之力。
具体的讲,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进行了分析研究:
第一部分,刑法条文中刑法规范的界定及法律拟制条款的存在范围。
论文首先将刑法条文从内容上区分为刑法规范与非刑法规范,进而指出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条款仅存在于刑法规范中,非刑法规范中不可能存在法律拟制条款。文章对刑法规范和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指出刑法规范和刑法条文之间并不全是一一对应,既存在一个法律规范对应一个法律条文的情形,也存在一个法律规范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以及一个法律条文规定几个法律规范的情形。接下来对刑法规范和刑法原则进行了比较,刑法规范性条文是指刑事法规中具有逻辑周全性,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规定了行人为的具体行为准则的条文。进而从刑法条文与刑法规范的一般关系、刑法规范和非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并将刑法中的非刑法规范进行了分类。其次,论述了刑法分则法律拟制的存在范围。对刑法规范性条文的逻辑结构三个组成部分—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笔者指出刑法分则法律拟制仅仅存在于刑法的规范性条文之中,即仅仅存在于有罪刑关系的条文中,刑法中非规范性条款没有法律拟制存在的余地。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第二部分从法律拟制的概念、特点和刑法分则设置法律拟制的理由两个方面入手,全面阐述了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的特点、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区分原则、法律拟制的作用及在刑法分则中设置法律拟制的理由。法律拟制具有以下特点:(1)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不受刑法基本规定的限制,改变了刑法基本规定的内容,在行为构成上具有刑法基本规定所不具有的特点。(2)法律拟制的规定不能“推而广之”,仅仅限于法律拟制所规定的特定情形。(3)对法律拟制进行解释时,不用参照刑法有关的基本条款,而仅受刑法该法律拟制规定的限制。
对于如何区分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应该从设置的必要性、内容上是否规定了特殊内容、解释时是否遵守一般规定的限制、是否可以“推而广之”四个方面上作为区分二者的基本原则。
接下来论述了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条款设置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表明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有关的一般规定,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即存在法律拟制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论处。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
第三部分,刑法分则中各种法律拟制条款类型的考察。
根据法律拟制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对象,将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条款进行了以下分类:
一是对行为主体的拟制——以刑法分则拟制条款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拟制为例。对我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定性分析,确定了适用范围。二是法律拟制条款对主观方面的拟制——以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为例,在处理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案件时,不论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如何,直接对行为人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处理。该条款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法律拟制。三是法律拟制条款对行为方式的拟制。具体的来说,刑法分则法律拟制条款所规定的行为本身与刑法的有关的一般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由于两种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对该行为按照刑法有关的一般规定定罪处罚的做法是对行为方式的拟制。
第四部分,结语。
法律拟制是立法者基于法律经济性所做出的理性选择,这种表达工具可以作为立法技术手段和认定行为性质的方法,在理论研究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法律拟制并不是类推的复活和延续,而是追求罪刑法定和实质正义的必然选择。希望能有更多研究刑法中法律拟制的有志之士,在研究刑法法律拟制条款上再进行深入的探讨。因为法律拟制制度的研究不仅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更关乎国家法律权威树立和法律信仰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