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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自由”、“法律”与“秩序”为逻辑起点,分五部分展开对哈耶克法治思想的探究。第一章是对“法治”概念的理解以及哈耶克法治观的初步探析;第二章以“自由”为核心,指出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治下的自由”;第三章着重探讨了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是自由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第四章试图从哈耶克的法律观上升到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通过探讨哈耶克法治理论中自由与秩序、法律与秩序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理解哈耶克法治思想的深刻涵义;第五部分从哈耶克的法治观联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寻求哈耶克法治理论与我国现实之间的平衡点。 对“自由”、“法律”与“秩序”关系的探析中,本文得出这样的结论:哈耶克的“自由”是消极的自由,它指的是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内强制的不存在。而私域的建立需要“法治”来保障,通过普遍而抽象的规则规范社会行为。在法治与自由之间还有一个连接点——社会秩序。关于社会秩序,哈耶克作出了如此的分类:自然生成的与人为建构的秩序。要保持一种社会秩序的连续稳定,就要依赖一定的协调手段,自生自发秩序则依赖一般性的规则来协调。 由此,在对哈耶克法治思想有了初步认识的基础上,本文试图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辩证地把哈耶克法治思想运用到对我国法治现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