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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由二人以上的行为共同构成,其中各人参与加功的程度未必相同,处理上自是难以一视同仁。因此对于各参与者在犯罪成立上应如何分类、如何处罚方属妥当,则是各国立法和学者长久以来欲以解决的课题。但时至今日,共同犯罪问题仍然是刑法学上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共谋共同正犯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与地区是共同正犯的一种特殊形态,学界对其研究较为充分。国内对共同犯罪分类与上述国家或地区不尽相同,使得国内立法没有对正犯加以明文规定。虽然学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正犯的概念,但对正犯的研究较之台湾地区或日本为薄弱,更毋庸谈共谋共同正犯了。共谋共同正犯自从日本以判例的形式加以承认后,引起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探讨,对之的态度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并从各种学说解释或批判共谋共同正犯存在的合理性。共谋共同正犯引起学界、实务界的如此之争论,究根到底,在于其对行为人实施的共谋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能形成同一见解。在此现实之下,本文从界定“共谋”行为的性质着手,论证了这样一个观点:“共谋”行为具有非预备行为性、客观性及实行行为分担性三个特征,属于客观实行行为的范畴,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依据也就因此得以确立。
本文由绪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在正文部分,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证文章的中心观点。
第一章主要对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学说以及立法例加以介绍与评议。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学说主要有意识共同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目的行为支配理论、价值行为理论与优越支配共同说等学说,上述各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具有明显的先天不足。共谋共同正犯的立法例源于日本旧刑法。其后,我国台湾地区、韩国等东南亚地区与国家深受日本影响,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上规定了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我国对共同犯罪采取不同于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分类标准,我国刑法未对共谋共同正犯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鲜有提及。
第二章主要论述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依据。首先对“共谋”行为的性质加以厘定,认为“共谋”行为具有非预备行为性、客观性以及实行行为分担性,从而论证了“共谋”行为的实行行为性,也就是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依据。随后区分了“共谋”行为与“阴谋”等相关范畴。
第三章探讨了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认定及其刑事责任,并与诸如间接正犯、教唆犯等加以区分,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共谋”行为的性质提供学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