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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刑事责任被引入到刑法学的体系之中,刑事责任已成为热点问题之一,但刑事责任的价值问题却鲜有人关注。本文在方法论上采取的是由普遍到特殊的研究方法,即运用价值的一般理论对刑事责任的价值进行研究。笔者首先研究了价值的概念、特征、价值的分类以及价值研究方法等价值的一般理论,在此基础之上,将普遍的原理运用到具体的事物即刑事责任的价值分析之中。
主要结论如下:
1、作为价值分析的逻辑起点,刑事责任被界定为:连接犯罪与刑罚的非难可能性。它既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又联结着刑罚,对于犯罪而言,刑事责任就是主观罪过,对于刑罚来说,刑事责任就是非难可能性。
2、犯罪、刑事责任已经刑罚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式表达:刑罚=(k+k1)×f(x)×[1+k2]其中,k代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是由类型化的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决定的,类型化的行为之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决定其刑罚的手段及量是历史沉淀的结果,在刑事责任概念出现之前就客观存在的,因此不必另外去判断,为常数;k代表刑法分则规定的由客观危害性危害加重、减轻情节导致的刑罚增、减量,同理也为常数;f(x)代表刑事责任的函数,是可变量,其值完全依赖于犯罪主观罪过的判断,其值依罪过大小在1到0之间;k2代表由刑法分则规定的由主观恶性变化导致的刑罚增减量除以k,应称之为系数。
3、作为一种关系范畴,刑事责任的价值必定存在于与相关的关系即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之中。笔者从刑事责任产生的历史分析出:刑事责任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它的产生归因于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视;它来自于犯罪构成之主观方面,又高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刑事责任本体的价值在于实现从犯罪到刑罚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的正确性,二是刑罚的该当性。
4、刑事责任价值的实现条件:刑事立法符合刑事责任价值的理性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刑事责任价值修养;以及广大民众对刑事责任价值的广泛认同。其实现的主观障碍在于:主要有刑事责任价值的误解;客观障碍在于:有关刑事责任的制度不完善与社会对刑事责任的价值认同差。
5、刑事责任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其本体的价值上,也体现在相关价值上:自由、正义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