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是解决我国调水过程中环境公平和各地区经济发展公平问题的主要途径,而构建相适应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补偿目的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现阶段,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在基础理论的构建、法律关系的明确、实践过程中问题的发掘以及具体的制度设置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本文从较为系统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
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分别是:
第一章,指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其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第二章,较为全面的分析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从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以及法学理论层面对现阶段学界对生态补偿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呈现出了一种多元化的局面。尽管多数理论能够从整体上为生态补偿提供一个综合性的理论支撑体系,但基于法律制度的强制性特点,本文认为确立法学理论作为生态补偿的关键性理论的地位更符合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文从法的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理论、法伦理学相关的理论以及生态公平理论为支点,整体上构建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
第三章,重点阐述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中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确定有利于梳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中的利益关系及构建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文中探讨了法律视角下的生态补偿的概念,并指出了跨流域调水与生态补偿之间不可割裂的密切关系,为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搭建了一个较好的前提。国家,调水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和受水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是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客体主要是指调水区的生态环境系统和受水区的补偿行为结果,三个基本主体之间围绕着对调水区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和生态补偿行为结果相互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主要介绍并分析了美、澳、印、德四个跨流域调水大国及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实践情况。文中介绍了美国的综合补偿制度、澳大利亚的下游地区补偿制度、印度的项目补偿制度以及德国的生态补偿资金横向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对上述补偿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得出了对我国有益的启示。文中通过分析我国在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立法和制度运行状况,肯定了其取得的成就,但也指出了其所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关系不明确、补偿结构不够合理以及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等问题。
第五章,通过前文的论述,本章对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完善建议。明确了应当贯彻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在完善过程中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异地开发制度以及扶持项目补偿制度等基本补偿制度应当与水权转让制度及水权协商制度合理、充分地进行融合,在跨流域调水中坚持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文章在最后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立法建议,以期对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更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