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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流失存在各种原因,通过劳动者泄密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的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之一,但是由于竞业禁止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同时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权、自由选择权甚至是生存权,那么如何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的劳动权、自由选择权甚至是生存权之间取得平衡,是竞业禁止的关键所在。《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的相关事宜如主体、领域、期限、经济补偿金等做出了规定,相对于以前的的规定有了相当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本文主要内容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一些基本理论的分析。在这一部分中,归纳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主要特征,指出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区别,比较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劳动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探讨了劳动合同关系中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依据,指出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价值。
第二部分,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的概念模糊;其规定的领域过宽;时间采用“一刀切”;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明确;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不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不明确等问题。
第三部分,介绍和分析了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美国、英国等国家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国家的立法进行了梳理,这些国家在竞业禁止的观念上具有相同性,都强调竞业禁止的合理性,但是,在竞业禁止的具体细节上,却存在差异。通过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比较,发现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包括竞业禁止的领域过宽,时间采用“一刀切”等。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的建议:明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的概念;合理限制竞业禁止的领域范围,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工作或者其所担任的岗位以及该劳动者所受培训的多寡以及宽窄是判断是否构成竞业禁止行为的要素;建议借鉴意大利法关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区分,对经理级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做出不同的时间限制;对经济补偿数额做出一个最低限额的规定;明确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