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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多哈回合由于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谈判破裂而“败在了最后一英里”。这种失败使得人们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倍受打击,至少将多哈回合结束的时间向后推迟了好几年。
所谓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是指WTO相关成员方可在农产品进口激增或者是进口价格下降的情况下,采取提高进口关税的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农业免受严重冲击。这一特殊保障措施本身是WTO《农业协定》中的一个过渡性安排,此前并不受众人关注,但是多哈回合却因为这一未曾广为关注的特殊保障措施而最后陷入僵局,这使得中外学者开始关注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问题,并把目光转向了WTO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各方利益协调的探讨上。
本文试图在阐明WTO《农业协定》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概念、范围及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现行的WTO《农业协定》第5条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规则,研究目前该规则的实施现状及评价其实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探讨多哈回合新一轮农业谈判中新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建构。为此,本文将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界定本文研究对象,把研究范围确定为“WTO《农业协定》下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在此基础上,介绍了WTO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理论基础及发展历史。
第二部分是对现行WTO《农业协定》第5条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规则的详细阐释。重点解释了WTO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产品范围,数量触发和价格触发机制及相应附加关税的征收标准。
第三部分是对目前WTO《农业协定》第5条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并评价其实施的效果。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目前的WTO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没有有效地保障粮食安全及实现消除贫困的目的,发展中国家没有从中获益,但发达国家却经常滥用这项特殊保障措施,其条款本身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现存的WTO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四部分重点研究了新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构建。新一轮谈判中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必须确定保障粮食安全及消除贫困的宗旨,并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在目前的谈判的拉米草案中无法实现上述的宗旨,因此注定了其失败。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必须改革目前的产品范围和实施成员范围,并对触发机制进行有效地改良。而这些改革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争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重要的一员,其应该担当起应有的角色,为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而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