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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的量刑都是由法官在查明犯罪事实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但由于主观性较大,使被告人的量刑存在较大差异。量刑失衡引起的同罪异罚已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对运输毒品犯罪规定、影响运输毒品罪量刑平衡的因素,以及运输毒品犯罪量刑平衡的必要性和运输毒品罪死刑正当性的分析,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希望通过本文对我国审判实践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全文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运输毒品罪规定研究。该部分从运输毒品罪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以及罪与非罪的规定分析。明确司法实践中,哪些主体、何种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本部分是进一步探究运输毒品罪量刑问题前提要件。
第二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该部分主要是针对目前司法实践,特别是审判实践中,关于运输毒品犯罪量刑不平衡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分析了影响运输毒品罪量刑平衡因素,包括我国对运输毒品罪刑法规定立法缺陷的反思,量刑失衡理性分析以及量刑平衡化的必要性。通过该部分的分析、探索,笔者希望对从事相关司法工作的实践者有一定的启发。
最后,通过对运输毒品死刑正当性的思考,就我国目前运输毒品犯罪判处死刑较多,死刑判处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希望通过对运输毒品罪死刑设罪正当性的思考,严格限制审判实践中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能为了单纯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而忽视被告人的权益。要有效地抑制毒品案件中的死刑人数,尤其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中的死刑人数,就应当树立宽严相济、慎刑的思想,采用适用法律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充分发挥酌定情节的量刑作用,尽量减少对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做到量刑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