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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事故善后处理再次引起全社会对我国的官员问责落实和官员问责制度建构状况的关注。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官员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制和议会制的产物。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我国的官员问责源于2003年“非典”事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对行政官员的问责正从罕见转变为常态,从风暴性问责转变为日常性问责,官员问责日趋制度化与多元化。
官员问责如今已成为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及法学等学界研究的热点和焦点。大量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政党的规章颁布,使得问责具备了初步的制度基础,但实践中问责只是事后对越界的权力予以纠正,对责任官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的承担仅仅停留在弥补损失的阶段。然而对于某些重大事故关系国计民生,甚至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造成重大危害,不能以牺牲公民的生命财产为代价来获取经验教训。我国官员问责的制度化,对于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建设责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对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化进行了初步探索:首先明确选题的意义、对近几年有关官员问责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进行全面介绍,其次是对官员问责制的理论内涵与构成体系、域外官员问责制度对比分析,最后根据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化的发展状况及存在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