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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货币的出现开始,人类就开始了金融活动,但在漫长的人类发展过程中,金融业的真正出现是以第一家国家存款银行在热那亚的成立为标志的,从此以后金融业就伴随着银行业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而后又出现了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金融行业。同时,由于金融业初始的发展是一种无序自由竞争的格局,而且由于初期的金融业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其发展是以一种混业经营的形式进行的,即同一家金融机构可以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两种以上的业务,并且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这就为风险的产生蔓延提供了条件。美国20世纪30年代金融动荡就充分说明没有监管的混业经营是极其危险的,同时美国政府认为30年代大萧条的出现是由于证券市场上的投机行为造成的,因此为了恢复经济发展,避免经济危机的再次出现,美国政府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强制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分离,并且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跨业经营即实行分业经营。至此,全球金融界出现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区别。
出现分业经营之后,全球金融界就由此而演化成代表分业经营的美国和代表混业经营的德国两种金融业经营模式,因此本文主要对美国和德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试图通过研究这两种经营模式的历史轨迹以寻找对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有益的启示。通过研究发现美国的分业经营在战后一段时间内对于稳定金融秩序,恢复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加快,美国这种分业经营模式在全球竞争中逐渐受到了挑战,最终迫于国内国外现实的需要,美国最终废除了分业经营,逐渐转向了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混业经营。而德国则是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一直坚持混业经营模式,并且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混业经营模式的存在才给德国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而德国全能银行制的混业经营模式也成为未来混业经营发展的目标。
另一方面,通过回顾我国分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分业经营的出现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以及金融业发展的需要的,并且也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支持。同时,通过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虽然现在实行分业经营,但是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典型的混业经营形式。而且由于我国入世的承诺是2006年底全面开放金融业,在这一时刻到来之前,我国金融业必须改革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同时由于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正面临着收益降低的压力,为了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这些行业的资金必须找到合适的出路,因此在这种双重压力下,我国的金融业必须实行混业经营。
由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并且监管体制不完善,因此我国的金融改革只能采取渐进的混业经营方式进行,即采取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要改革我国的产权结构,使银行不再是政府指令的传声筒,而是按照现代化企业的标准运行,同时通过产权改革使我国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得到改善,从而减少风险。第二阶段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业务上的合作,同时应加快立法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合法化,大力推广这两种形式的金融改革。第三阶段是我国的金融环境彻底改善以后,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出现即以银行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这种形式下可以银行涉足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操作,即实现全能银行化。因此,只有通过这三个阶段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的混业经营才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