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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是犯罪预备的一个重要命题,但相关研究一直无缘得到学界垂青,有关犯罪预备行为的专题研究并不多,即使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多着重于其处罚范围、刑事责任根据的研究,对于其行为本身相关理论的研究多停留在教科书式的介绍与阐述,其理论研究内容之陈旧滞后难以及时反映与适应社会发展的迅猛之势。有感于此,笔者提倡将视角回归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身并斗胆以此为题目进行专题研究,力图在犯罪预备行为研究的深度方面取得一定突破。
第1章为引论。以“张子强世纪大劫案”为引子,提出犯罪预备行为研究的重要性,并对相关理论研究现状做了简要评析。并对犯罪预备行为、预备犯、犯罪预备三个基本前提进行了界定,指出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不同于后两者的犯罪预备行为。
第2章主要涉及犯罪预备行为的概念厘定。在简要介绍与评析国内外关于犯罪预备行为的诸多概念之后,提出在界定犯罪预备行为概念应注意界定模式选择、概念构成要素、概念科学程度三个问题。并强调其概念应包括下列要素:(1)阶段性;(2)指向性;(3)目的性;(4)本质性;(5)程度性,并最终得出结论,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增大特定犯罪的实施可能性,而在着手之前进行的对完成犯罪具有实质作用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3章继而论述犯罪预备行为的特征与范围。本文在对特征的论述上采用了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最终得出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特征是“为增大特定犯罪的实施可能性”,客观特征是“着手之前针对特定犯罪的实质性便利行为”。此外,本文对犯罪预备行为的存在范围这一问题也做了相应研究。
第4章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问题是本文论述的重点,试图对诸多现有学说进行一定程度的重构努力。在分析中外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的利弊之后将目光拉回于我国的法定犯罪预备行为,并就犯罪工具的界定及其分类、“准备”的含义、制造条件型的重新归类等问题进行了十分详细的阐述,并最终提出犯罪预备行为的新分类,即:(1)犯罪工具之预备;(2)犯罪信息之预备;(3)犯罪主体之预备;(4)犯罪时机之预备;(5)犯罪手段之预备;(6)犯罪计划之预备;(7)其他方式之预备。
第5章就犯罪预备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对犯罪实行行为、共谋行为、阴谋行为、帮助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