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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我国网络事业的发展如火如荼。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对网络侵权领域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法律界的重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正是专门规范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文,其在内容上与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避风港”条款具有十分相似之处,俨然是《条例》的一个缩影。本文的思考正是由此而发:以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为视角,从第36条的解读以及其与《条例》相关条款的辨析中,寻找该条款在适用上将会遇到的困难,并通过法理的讨论及以实践经验的借鉴,最终提出解决适用难题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章。 第一章是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全面解读:分别阐述第36条关于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该条在法律位阶上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等。 第二章着重指出该条款在适用上将会面临的困难:从第36条的适用的范围、适用条件与限制、条款规定的明确度和可操作性等角度,分析其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适用性及遇到的困难。 第三章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和具体建议,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