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车事故中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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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一种代步工具,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机动车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为了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危害,给予受害者及时、基本的利益救济保障,我国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此作为分散事故损害、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由于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相关理论认识的偏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的不合理,使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阻碍。这其中由以多车事故中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代表。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使此种情形出现时理赔问题无法可依,成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运行诸多阻碍中一个突出的难题。  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多车事故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笔者的意见,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贡献绵薄之力。全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从事故发生地点、多车的含义、造成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一次交通事故几个方面对多车事故加以界定,从而理清本文的论证范围。  第二部分,讨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提出笔者观点。  第三部分,对多车事故中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论述。依照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以“侵权责任之确定至保险人责任承担这一逻辑顺序”为论证思路,逐步提出笔者对该问题的解决意见。  第四部分,对多车事故中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对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论述。避免文章论述的重复,本部分的讨论内容主要是针对多车事故致财产损害的一些特殊问题就行了分析,如侵权原则的确定、财产损害纳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合理等。  第五部分,是结合本文讨论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笔者的完善意见。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1条、第23条关于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赔偿责任规定的修改意见。  结论部分提出了遵循责任保险原理来解决多车事故中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问题,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思路,并呼吁学界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弥补理论及相关法律的空白,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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