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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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作为可能或者已具破产因为但有再建希望的上市公司,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它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制度,为上市公司的再生带来了契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也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而实现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不仅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也是证券市场内在运行机制的要求。但是,自我国1990年正式建立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至今,尚未有一家上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证券首发市场条件严格,使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对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上市公司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不但有为数众多分布广泛的股东,而且与其有资产关系、借贷关系等的相关利益群体涉及到的金额以及员工的规模都较大,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引发行业和地区性的经济危机。可以说,是上市公司的规模或者重要性使其达到了“不能破”、“破不得”的境地。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以前,对陷入困境而又有价值的上市公司均是通过重组的形式恢复经营。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引进了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但是一部市场退出法、淘汰法,也是一部恢复新生法、挽救法,至今已有近20家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恢复经营。但是,因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程序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对上市公司适用重整程序的特殊性没有规制。从而使重整程序的主要适用对象上市公司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和障碍。在这种背景下,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的研究就极具紧迫性和现实性。   对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公司重整的概念界定和特征、重整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立法概况等,分析重整制度的价值以及上市公司选择重整程序的因为等。从而为介绍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做出理论铺垫。随后介绍了我国公司重整的基本规定,引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程序选择的理论依据与现实需求,进而分析了我国公司重整的一般规定对上市公司重整的适用的不足。在这里作者梳理了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涉及到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规定的冲突和空白。作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重整程序的启动与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从分析各国重整程序启动的有关立法开始,得出关于重整程序启动两种立法模式,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型和较多公权力干预型。上市公司重整程序启动的内容包括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管辖、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者、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审查和重整裁定受理后的效力问题。这里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作为特殊的重整主体,在申请重整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重整债权人的范围,即小额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担保债权、职工劳动债权能否申请重整等问题以及对股东申请重整的条件分析。此外,本文重点分析了对重整申请的审查问题,认为对申请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重整能力及再建希望应实质性的审查。为防止重整程序的滥用,对重整程序的启动应持审慎的态度。   上市公司重整是一项复杂的再建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牵扯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十分复杂,重整的成败对各参与方乃至社会稳定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重整制度的构造就面临着众多问题,在这中间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重整程序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的设定。研究重整中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就是研究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各参与者的之间的关系如何,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如何,权利如何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什么。本文通过考察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管理模式和管理人管理模式中的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职工、法院等在重整程序中的定位及权利义务的行使,得出重整程序具有的债务清偿与企业重建结合、私权保护和社会利益协调的特点的结论。   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有着核心的作用。围绕着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执行、变更和终止的一系列规定,形成了一个由法律规制和有法院参与的多边协商机制。可以说重整计划是一个承前启后的环节,它不仅是重整人实施重整行为的依据,而且是重整程序渐趋深入的方针,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关系着重整程序的成败,也关系着债权人、股东、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计划因各国立法不同,各国学者对其概念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将重整计划定义为是旨在维持债务人持续营业,促进企业复兴与再建,同时清理债权债务的合同较为适宜。而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具有特色的内容就是其作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特殊性的重整措施。如采取定向发行新股、公开发行新股/债券、股权转让、债转股、减少资本、资产交易等方式募集资金。文中结合理论与实践分析了目前上市公司采取这些重整措施的可行性和障碍。此外,上市公司重整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涉及重整计划的批准时司法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冲突问题。文中分析了对重整计划批准时法院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冲突和审查时限上的冲突,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   上市公司作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特殊性必然与证券交易市场的各种制度相关联,这一特点在重整程序中也不例外。可以说,上市公司重整制度是重整制度和证券交易制度的交汇点,是重整制度作用于证券市场的结果。因此,重整上市公司不仅应按照重整制度的法律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还必须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常态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情况在重整程序中都存在着如何适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与参与重整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限制与保护、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措施如何能够全面地履行从而保证重整的顺利成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探讨和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作用也为上市公司重整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规定的缺失,不但为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设置了障碍,而且不利于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从而削弱了重整制度应发挥的有效作用。自《企业破产法》正式实行以来,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一直是一个实践和理论界都很关注的课题,而且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可以说,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不但是完善我国重整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资本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针对目前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缺陷,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首先,树立正确的上市公司重整立法思路。即尽快确立上市公司重整的立法模式、确立利益平衡保护的理念、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立法原则、注重对特殊利益主体的保护、增加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透明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制定便于操作的上市公司重整程序。要设定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有关时限、明确上市公司重整程序性规范。再次、要加强管理人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和责任、建立和完善对重整程序的监口机制、建立有效的权利人救济途径。提出了加快建立上市公司重整的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是设立针对重整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板块;二是协调重整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三是加快管理人队伍的建设。最后,本文拟出了关于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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