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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预”一直是国际关系、国际法、伦理学等学科的研究热点,特别是冷战后,随着全球化及各国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人道主义干预问题再次引发全球范围内在实践和理论层面的诸多探讨。以发达国家为主的试图在世界社会内超越主权国家的后现代化运动,与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主的试图在国际社会内寻求主权国家的现代性,二者相互交错,鲜明的构成了一幅21世纪国际关系的动态图景。
本文“人道主义干预”概念内涵不同于“新干涉主义”,它是基于道德价值的考量,旨在实现人类的共同福利和维护最基本的人权价值。也就是说,如果某行为体的行为足以忤逆最底的价值底线(诸如生命权),国际社会有责任去维护国际秩序、实现国际正义,因而国际社会在保护最基本人权的责任方面存在一种最低限度的连带一致性。
英国学派的学者们对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以及人权与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的论争也成为国际关系理论一个新的理论增长点。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观,各自围绕秩序与正义的孰轻孰重,给出了不同的回答,特别是社会连带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观,提出了合法人道主义干预的规范性,这推动了对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以及世界社会的研究深入。在对规范作用的认识方面,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认为在行为的一般规范这个广泛的意义上强调规范的作用--没有这样的一般规范,国际社会就不能存在。这种一般规范就是支撑国际社会运行的制度性因素,不仅包括主权,而且还包括国际法和人权。而后者在相互依赖的今天,更越发显示出其价值意义,人权国际规范的社会进程将会不断加快正是这一价值的重要体现。
两枝世界下的人道主义干预,其理论思考的尺度更为宏大。它主要包括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人道主义干预“是不是”使国际社会的秩序受到破坏或侵蚀的实然性判断方面的问题:另一个就是在国际社会向世界社会演变的过程中,人道主义干预“该不该”的应然性问题。两枝世界的理论范式中既有冲突的一面,也有合作的一面;既包含了以国家为中心的理论范式所研究的内容,也包含了跨国主义的研究取向。一方面,国际社会里主权禀赋、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界定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困境,因为干预可能会导致国际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但是这并不表明,人道主义干预在国际社会里没有发展的空间,相反,主权国家只有通过更好的保护好国内的人权,才能够增强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世界社会行为体的多元化,正义的优先性、政治自由主义以及个人作为自然法的主体之一,特别是实践层面由国际组织主导的国际人权保护,这些已经突破传统的“低度伦理”和“基本人权”,人权和人道主义干预的规范已经被建构起来。
人道主义干预价值规范指向和结构特征体现在个体价值与整体利益的统一,它不是要打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寻求一种形式上的公民权利的绝对平等,而是要在尊重民族国家多样性的基础上,既尊重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制度对待人权问题的特殊方式,也要维护文明时代国家与社会相协调的一般要求。人权和人道主义干预国际规范的发展脉络,特别是实践层面国际社会“保护的责任”理论的提出,清晰的体现了当代世界的道德进步和组织改善,反映出多数国家就一国特殊利益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逐渐形成的共识构建。人道主义干预理念自诞生,至二战后人权保护观念的普及,再至冷战后,人道主义干预观念的强化,其遭遇了种种的批判和挑战,这一过程就是国内和国际社会互动的批判性建构过程。
尽管人道主义干预有一定的伦理和法理依据,但当前国际社会依然没有达到就某些观念、利益和规范足够的统一程度,如果不对人道主义干预进行法理方面的严格限制,放任人道主义干预事件频频发生,那么,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可能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对别国发动侵略性战争,国际社会将重新陷入无政府状态。国家主权将无从得到保护,人权的保护也更无从谈起。因此,制定人道主义干预合法化的标准,进一步使其规范化,能够增强对滥用人道主义干预的法律限制。只有通过立法使人道主义干预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才能使人道主义干预真正发挥其保障人权、促进和平的作用。
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必须谨慎的思考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人道主义干预课题,对人道主义干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索,以便在更深更广的程度上融入全球化、在参与国际合作的同时维护和实现好中国的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