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性垄断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破坏着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成为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一大热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加强对行政性垄断的治理仍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这就需要人们进一步明晰行政性垄断的法律界定,分析行政性垄断的表现、类型和成因,探讨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制定一套既符合国情,又符合WTO规则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为建立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创造法律条件。 本文认为应该将行政性垄断定义为“行政主体凭借其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看,行政性垄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性垄断包括法律所特许并保护的合法垄断,行政权力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经济利益、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对经济活动适当的限制或干预竞争是正当合理的;狭义的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特殊垄断。反垄断法所要禁止和规范的,就是狭义的行政垄断行为,本文也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行政性垄断一词。 行政性垄断具有鲜明的强制性,不管是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的合法行政性垄断,还是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政垄断,总是利用行政权力的权威来直接干预竞争秩序。因此,行政垄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是显而易见的,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对竞争危害最甚的行为。一般来说,对行政性垄断的分类可以采取“三分法”: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其他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行政性垄断。在我国,非法行政垄断之所以能够长期、广泛地存在,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基础,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导致行政垄断。二是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影响。三是经济和政治体制原因。四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地方部门利益独立化。五是法制不健全,制裁不力的法律原因。非法行政性垄断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障碍,妨碍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损害消费者权益,导致政治腐败。 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中央政府一以贯之的主张,我国先后颁布了一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或命令。笔者认为未来的《反垄断法》应当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规定,把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对各种各样的非法行政性垄断明令禁止,坚决制裁。为有效制止行政垄断,应创制以下几项新制度和新机制:1.建立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规制合理的行政垄断。2.明确列举非法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3.建立严格法律责任制度。4.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