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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权力配置是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中的核心主题,事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经济权力的配置应当适应国家与地方间的资源分配特点,调适相互间的特殊利益矛盾,现有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权力配置框架还没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具体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优势和自治精神没有贯穿到经济权力配置之中,水平化的经济政策供给使缺少竞争优势的自治地方失去制度和政策的扶持;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特有的经济激励机制不及一般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自治地方相对不发达的发展矛盾进一步加深;民族地区相较于一般地区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产业结构不合理、各类资源禀赋不匹配等特殊矛盾与一体化的经济权力配置机制之间冲突明显。经济权力配置失衡是地区差距拉大、民族矛盾激化等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法律基石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效力优势和法律制度优势为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所不具有,其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吸纳,具有超越经济政策的效力位阶与合宪权威。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权力配置应当立足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方存在资源禀赋差异、发展不平衡矛盾的现实,在保障中央权威的同时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自主性与民族性的实现,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赋予经济管理自主权、贸易管理自主权、财政税收自主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自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经济权力基础上,打破一体化、水平化的经济权力配置框架,通过法律机制,将既有的抽象、概括的价值性赋权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实践性经济权力,再辅之以科学的经济政策,建立起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法目的和精神的经济权力配置模式,提高民族地区的发展活力和动力,缩小地区差距,并从经济基础上化解民族矛盾,推动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和谐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