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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一种手段,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随着行政法学理念的变革,我国逐渐由管理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再是行政机关单方控制的产物,而更多是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共同作用的结果。行政规划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手段,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中,而且显著地表现出行政机关和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之间互动的趋势。在繁复的行政规划法律关系中,诸多利益交织在一起,一方利益往往涉及到他方利益的保障与实现。尤其是行政规划中私益、公益之间的碰撞和协调,是行政规划无法回避的矛盾。由于行政规划具有裁量性、变动性等特点,加之实践中大量行政规划游离于法律之外,缺少法律的硬性约束,导致近年来滥用规划权力而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中的纠纷激增,甚至发生肆意侵犯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问题。对行政规划进行规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实现,不仅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更是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地位提升、权益扩展的应有之义。
然而在行政主体占有主导地位的行政规划法律关系中,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私益保护却存在着诸多的障碍因素:国家公权力的扩张、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谋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薄弱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私益受到侵害。笔者认为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私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表现为:基于国家缺乏关于行政规划专门性法律文件的缺失;相关法律政策的内容规定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国家关于行政规划后所涉及的就业保障及其社会保障等配套措施不完善;国家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本文以行政规划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为视角,通过完善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体系,规范行政主体的规划行为,以促进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备。本篇文章的展开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文献综述。首先阐述本篇文章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其次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部分涉及德日两国在行政规划中的私益保护问题;国内部分介绍了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关于行政规划中的私益保护问题。最后介绍的是本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第二部分行政规划概述。行政规划作为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笔者通过对行政法学界各位学者关于行政规划的定义进行梳理之后,指出行政规划的概念所包含的五大基本要素,最后总结出行政规划的定义,并得出行政规划行为在整体上是一个循环永续的过程的结论。本部分的最后认为,行政规划行为存在的根本在于通过利益衡量原则的方法来协调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发展。
第三部分对行政规划中的私益定位。本部分通过对行政规划的利害关系人的分类及其对利害关系人规划前后的权利形态的研究来展开。行政规划的权利形态包括:在行政规划确定之前主要表现为关乎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权利;行政规划确定之后所表现的则是行政规划本身的关于其存续及其变更、废止期间所存在的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四部分阐述行政规划中私益保护的现状。首先阐述的是行政规划私益保护存在的意义,结合笔者家乡城中村改造案例,引出行政规划私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国家公权力的扩张;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对更高利益的追逐;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法律意识薄弱等,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得出问题存在的原因。
第五部分提出对我国行政规划中私益保护的对策。包括:提出制定统一的行政规划基本法;修改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建立与完善规划利害关系人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