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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文明已进入了信息经济文明阶段。网络技术以一日千里的惊人发展速度给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而电子商务就是在信息化大潮中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网络购物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此种以网络为依托的商品交易模式以丰富的信息量,广泛的时空跨度及低成本高效率的交易形式而深受广大商家的青睐,方便快捷足不出户的新型消费方式也备受消费者的追捧。但是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显示出极其强大的生命力的同时,也带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新问题。在这种新交易方式下传统交易存在的纠纷及风险并未消失,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隐匿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网络交易的消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的消费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消费关系更加的复杂化,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以及维权的难度也随之增加。
传统的消费者权利体系对新交易环境带来的新问题的应对明显力不从心,从目前实际出现的问题来看,网络消费给现行的消费者权利体系带来的最主要冲击体现在:网络营销手段的广泛适用使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深,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受到严峻的挑战,进而使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并非出于真实购买需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于交易双方的空间距离导致的维权成本及难度的增加,使得网络消费者获得赔偿权也几乎变成一纸空文,购买到不符合消费需求的商品后消费者提出退货及赔偿等维权请求的仅占受侵害消费者的少数。可见,传统的消费者权利体系在网络情境下出现明显的漏洞,不能良好的保障的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促使原有的权利体系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面对更自由、开放的交易环境,亦赋予网络消费者一种更加灵活、直接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自由的退货权完全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以及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纵观国内的立法现状,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却还尚未有针对网络消费者退货权的专门立法保护。但是,网络消费者权利的构建在整个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完善中具备非常重要的地位及作用。结合当下的经济形势和中国特有的国情,将网络消费者的无因退货权利科学地纳入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对健全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完善我国的网上消费法律体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