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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以我国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范畴的规定为研究对象,紧密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争议问题,并立足于解决问题这一出发点,运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展开了较为充分、全面的探讨。全文共分八个部分,其中正文七章。全文约九万字。
报告的第一章为“国家工作人员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刑法范畴的地位和作用,指出,结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进程,提出具有适度前瞻性而又符合我国当前具体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合理地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对准确惩治职务犯罪,净化公职人员队伍,肃整吏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本章还考察我国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沿革性规定。
报告第二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本章首先对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特征的不同观点进行评述,指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特定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本章对“从事公务”的含义进行讨论,认为不同类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性质各不相同,因而所从事公务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犯罪的规定深入考察。本章就“从事公务”的特征、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从事公务”具体认定问题进行探讨。本章还就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问题进行了阐述。本章最后就国家工作人员与“干部”、“国家干部”、“公务员”等相近范畴的关系进行了辨析。
报告的第三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章首先厘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在国家机关中工作”和“从事公务”两个方面的特征。本章还讨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准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范畴的关系,并重点围绕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民主党派、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等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国家机关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本章最后对我国当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类型进行了划分。
报告的第四章为“准国家工作人员”。本章首先讨论了国有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指出现有以“全额国有资产”为标准认定国有单位的不足,提出了以“财产完全属于或者相当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且国家对全部财产具有控制支配力”作为认定国有单位的建议。本章对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讨论。明确了“委派”的法律特征,并对不同类型的委派型国家人员的特征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本章还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了讨论,阐明了此类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特征和在实践中的具体类型。本章最后对因政企不分、党政不分和交叉身份、违法身份而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理进行了讨论。
报告的第五章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疑难问题”。本章主要讨论了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及其同级党组织成员、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问题、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的理解问题进行讨论。
报告的第六章为“国家工作人员比较研究”。本章介绍了港澳台地区、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的规定,并就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模式、名称规定、范围划分、处罚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
报告的第七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完善”。本章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在此基础提出了完善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建议和理由。
报告的最后部分为“结语”,对报告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研究出发点和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做了概要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