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证券权利研究——以有价证券理论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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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社会中有价证券的利用十分广泛,但是纵观我国民商法理论却少有有价证券理论的基础性研究,学者们仅仅停留在对某一个证券进行个别研究的现状上。如证券法关注股票与债券的资本性质,海商法关注国际贸易中提单代货交易的性质,合同法仓储合同中关注仓单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性质,而作为有价证券之父的票据法研究则是自成体系……很明显,这样分散的研究不能指导实践中形形色色的有价证券活动,有价证券理论研究是民商法理论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有鉴于此,本文对有价证券理论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学者之所以很少涉足这一领域是因为有价证券的种类繁多,其法律性质差别很大,若想研究其共同属性,归纳出统一的概念、内涵实属不易。因此本文在有价证券基础研究之上,仅选取一组特殊的有价证券即商业证券,其中涵盖票据、仓单、提单三种证券,以商业证券权利为主线,研究其共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制度。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庞杂的有价证券理论进行了梳理,明确其发展脉络,总结各理论的中心思想,并在其基础之上厘清有价证券正确的理解方式,界定有价证券概念。同时对现行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剖析,指出各法之间对有价证券理解的差异,提出统一有价证券用语的思想。第二,对有价证券进行法理分析,探求其理论基础,使某些属于纯粹民商事理论争论的问题点得以清晰化,明确有价证券理论在民商法领域的研究路径。第三,选择票据、提单、仓单一组特殊的有价证券作为研究对象,界定本文商业证券的概念,论证商业证券的债权属性,提出物权性债权证券的观点。第四,围绕商业证券权利变动及保护的若干问题点,寻找票据、提单、仓单共通的制度设计,力求以票据法规则为基础完善我国关于提单、仓单的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四章,其内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有价证券理论一般性研究。首先,对有价证券概念进行诠释。通过考察有价证券用语的出现,分析有价证券的构造和机能,并以德国学说为主演绎有价证券概念的分歧,进而得出结论:从流通性上分析有价证券本质是狭义上的有价证券的概念,从权利行使以证券持有为必要分析有价证券本质是广义上的有价证券的概念。以日本现行法典为基础分析有价证券用语的多元化,指出未来我国法律设计有价证券制度时应该统一有价证券用语。将有价证券概念与证据证券、免责证券、金券等类似证券概念相区分,明确证券之间的本质差异,划清概念之间的模糊限界。其次,对有价证券进行类型化分析,旨在便于对研究对象的分析和把握,进而对该对象进行建构性分析,以探知其在法律上的意义。通过证券表彰权利类型、证券指定权利者类型、证券经济机能类型三种归类标准的划分,正确使用类型标准下有价证券用语,并对分类标准下的证券性质具体分析。最后,研究有价证券的法理基础,通过权利归属与证券结合以及权利存在与证券结合,推导出有价证券权利与证券结合的理念。通过流通证券法理与利益法学的融合,明晰有价证券流通中的利益保护问题。通过契约自由与法定主义的博弈,演绎出债权性有价证券的种类可以自由创设,而债权之外有价证券的种类必须是法定的结论。   第二章,商业证券权利本体研究。首先,对商业证券内涵进行界定。通过各国传统商业证券用语的分析,得出本文商业证券的涵盖范围,即以票据为代表的金钱证券和以提单、仓单为代表的物品证券。物品证券与金钱证券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向特定人发行的证券,所以将商业证券定义为:商业证券是以一定的商品交换活动为基础,在不同时期内,个别地向特定人以不同的条件发行的有价证券。旨在以有价证券理论为基础,将物品证券与金钱证券的证券化理论进行抽象,使之突显有价证券共性,进而设计出较为完整的证券法律制度。接下来分析商业证券权利类型,对以往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争论进行理性探究,支持债权说,并进一步指出物品证券债权的物权化特点,提出物权性债权证券的观点。其次,论述商业证券权利特性。对于设权性,认定票据、提单、仓单均具有设权性,否定以往认为提单、仓单证权性的特征。对于无因性,肯定票据无因性的同时,仍然支持提单、仓单是有因证券,否定现在一些学者大力倡导提单、仓单无因性的观点。对于文义性,认定票据、提单、仓单均具有文义性,澄清证券如果具有文义性就一定要具有无因性的错误认识,解释为何物品证券既是有因证券又是文义证券的困惑。对于要式性,认定票据、提单、仓单均具有要式性,票据具有严格的要式性,而物品证券经历了从严格到缓和的判例和学说的历程。   第三章,商业证券权利变动研究。首先,关于商业证券权利发行的问题。界定商业证券发行行为的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采用有价证券理论中的二元阶段说,认为证券行为包括债务负担行为和权利移转行为,同时确立权利外观理论的价值。商业证券发行署名行为关系意思表示理论,由于商业证券是对特定人发行的,所以商业证券上意思表示采用意思表示主义。其次,关于商业证券权利转让问题。证券用纸所有权与证券表彰权利构成有价证券权利的二元性理论,商业证券权利转让时将这两者权利一同转让,进而说明证券权利转移时要以证券持有为必要的理由。证券权利转让中适用票据规则的善意取得制度与抗辩制度,更好的保护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最后,关于商业证券权利行使的问题。证券权利的行使涉及权利者资格确认问题,借鉴票据法中背书连续持有人的形式资格理论,对物品证券的权利人加以确认。同时,确立商业证券权利的行使规则,即证券的提示性与回赎性。   第四章,商业证券权利保护研究。首先,商业证券权利偿还保护。商业证券权利依据偿还而消灭,债务者履行义务时,应该依据证券上记载的方式消灭证券关系,债务者对具有形式资格的持有人支付时,不论其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支付即为免责,但对于免责的程度,要正确理解恶意与重大过失的意义。另外对物品证券是否具有追索权进行分析。其次,商业证券权利丧失保护。根据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国际票据条约的证券丧失制度,可以采取法律上的对策,即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以及证券诉讼。在除权判决后如果发生善意取得情形,保护何人理论上是有分歧的,出于流通证券重视动态安全保护的目的,应该支持形式资格回复说。另外在证券丧失时,物品证券即使不经过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程序,也可以要求证券发行人履行债务,但是存在不稳定因素。最后,商业证券权利保护的法制完善。原本有价证券的意义是简化权利的转让手续,强化权利转让的效力,伴随经济的发展有价证券也在迅速的流通。但是有价证券的票面被废止,权利的交易依据账簿上的记载进行,这就意味着有价证券的无纸化。无纸化之后证券不复存在,权利证券化理论是否还具有研究意义,引起学者的怀疑。笔者认为,即使权利无纸化也不表示对有价证券理论的全盘抛弃,至少无记名证券就不可能无纸化,有价证券理论在证券的不动化和大券化下会继续发挥作用。目前我国权利证券化法律制度建设要比权利无纸化制度建设更为重要,为保护证券权利者的利益,主张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有价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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