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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伴随着各种公共危机,在我国,最近几年也发生了诸如“非典”、禽流感、猪流感、汶川大地震、松花江水污染等事件,不论是人为的危机还是自然的危机,抑或是各类公共卫生事件,都对人们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各种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很多潜在的问题和矛盾浮现出来,公共危机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中不可避免的重大挑战。如何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维护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良性发展,已成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重要议题。 为应对公共危机,不仅需要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的参与,也需要作为社会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的NGO的参与。我国传统的公共危机处理方式表现为应急性较强、预防性较弱,一般政府在公共危机的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通过其强势地位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危机的管理和应对,这种方式体现了政府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意识不足、危机预警机制不完善、信息公开不足、危机管理的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等。而且,由于危机的突发性、破坏性和难预测性,不能仅仅依赖政府,也需要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的NGO的参与。 NGO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域,不仅可有效补充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而且在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中能担负起特殊的职能,由于在资源、广泛性、灵活性、专业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在公共危机的防备阶段、处理阶段和善后阶段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危机的预警阶段,可以通过其广泛的社会接触,发挥贴近社会大众的优势,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发现公共危机的端倪,在危机潜伏时期,收集信息,为公共危机的预警提供信息,起到防忠于未然的作用。在危机的处理阶段,可以进行紧急状况下的人道主义救援、汇集社会资源、组织志愿者,对弱势群体也能给与关注,并起到稳定社会心理的作用,也能够通过NGO的联系取得国际NGO的支持等等。NGO是应对公共危机的重要力量,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NGO的发展也受到种种限制,比如现有制度不利于NGO的发展、社会认同度不高、公信力不高、NGO自身管理问题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NGO在公共危机中的作用,要从多方面入手:政府要改善其生存发展的条件,在法律制度等方面为NGO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拓展其发展的空间;NGO也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自身的筹款能力、组织的管理运行、人力资源等方面加以改善,一方面促进自身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能够保证其在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社会方面要加强对NGO的监督评估力度,并构建有利于NGO发展的社会环境。通过这多方的努力,力求使得NGO在参与危机管理时能发挥更大作用,提高危机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