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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是既相互适应又相互矛盾的价值理念,在建构各类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尽可能的缓和它们之间的张力,扩大它们之间的互补性,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近年来,犯罪量的增加和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严重问题。通过对正当程序的适当简化,创设多种简易程序的模式,以期在保障最低公平底线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真正提高诉讼效率,达到更到层次的和谐,已成为各国的共识。文章从介绍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域外部分国家在刑事简易程序制度设计上的价值取舍,对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缺失进行剖析,提出改革和完善的设想。
本文分三部分论述。
第一章简化刑事程序的价值取向。本章开篇对简易程序的概念作了扼要的介绍,虽然我国目前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通常都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同时,对简易程序的概念还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进行考察。本文是以广义的简易程序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本章在辨析了简易程序的相关概念之后,对简化刑事程序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探讨。首先,本章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效率价值进行分析。阐明效率作为简化刑事程序的价值取向之一,它实质上就是投入产出比,提高效率能实现以相对较少的司法投入来产出更大程度的案件解决数量。文章结合美国为代表的辩诉交易、德国为代表的处罚令程序中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而进行的立法设计,说明效率价值越来越成为刑事诉讼中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其次,本章以理论结合实践对公平价值进行探讨。文章通过分析美国为代表的辩诉交易和德国为代表的处罚令程序中对于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立法设计,阐明刑事简易程序在设计上虽然省略了普通程序的部分环节,但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仍然可以在体现效率的同时,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知悉权、程序选择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最后,本章进而探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通过前两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建构刑事简易程序的过程中,都在尽可能扩大公平与效率的适应性,缩小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性,努力的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换言之,简易程序在保障程序最低公平标准的前提下,着力提高诉讼效率己成为共识。文章还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介绍被害人-加害人间调解方案模式的操作方法,阐明刑事和解在快速、合法的处理轻微案件的同时,为赋予被害人更多权利、促进被告人再社会化、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二章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重估。本章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从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入手,借鉴域外部分国家的先进制度设计,分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缺失。本章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进行简要的回顾,然后对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两方面进行介绍,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实证分析,以期能从中发现问题。本章第二部分,结合上文的分析,提出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缺失。我国目前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从总体上看仍然比较粗糙。在效率方面,我国目前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简化审程序都仅仅是一种简化审理程序的模式,且所适用的案件罪行轻重跨度很大,这些均无法达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公平方面,存在着公诉人不出席法庭、被告人无法享有完整的程序选择权、难以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量刑优惠不明确等问题。对前述诸多问题,文章将进行一一分析,并相应介绍域外部分国家在相关方面的先进作法以供比较,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供经验和借鉴。
第三章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构想。在第一章中,文章找到了建构刑事简易程序过程中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平衡点;在第二章中,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改革我国现有刑事简易程序可借鉴的经验。本章承接上文的论述,提出了三个设想。本章第一部分,关于整合现行刑事简易程序。鉴于我国目前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化审,都是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适用前提,且实质上都是对普通程序进行庭审上的简化,从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因此,可以在保障最低公平标准的前提下,从大力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出发,在统一适用范围、改变启动模式、调整庭审格局、完善辩护制度、确立量刑优惠等方面对两者进行统一的整合。本章第二部分,设立处罚令程序。随着简易程序向多元化方向的发展,域外各国均设立了一种以上的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形式之一。而我国大量的微罪案件恰恰为处罚令程序的适用提供了适合的土壤。本部分将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结合处罚令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最低权利的前提下,大力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优点,设计出中国式的处罚令程序。本章第三部分,刑事和解程序的设想。刑事和解程序更注重对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与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理念相契合。基于此,刑事和解程序在我国也正在逐步进行探索和实践,本部分从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阶段、适用范围、启动方式、调停机构、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粗浅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