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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中国金融行业的“老兵”,始终得不到政府官方认可,且一直经受着相关部门的监管抑制。其依托于非正规金融体系的合法地位的缺失与政府相关部门民间借贷监管职能的缺乏,致使我国民间金融行业长期处于盲目的发展阶段。神木县以及温州和鄂尔多斯的信贷崩盘,都只是我国民间借贷现存问题和潜在危机的缩影。至此追究其原因,表面上看是由于地方上的民间资本不顾客观现实,无限度的追求暴利和寻求突破,导致民间借贷泡沫膨胀,实体经济大受打击。另一方面,由于物价飞涨、流通性紧缩,中小企业很难从传统正规的金融机构中贷出钱来,因此简单、灵活的民间借贷得以盛行。更深一层的原因是地方性信贷系统的不完善,以及地方性政府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缺失而造成的。民间借贷这一特殊的经济形式,作为一把“双刃剑”正影响着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人民文化生活。一方面由于自发性和缺乏外部制约等问题,确实会因谋取暴利而构成诸多经济犯罪,诸如民间非法集资、非法高利转贷、暴利金融传销,甚至一些触犯刑法的人身伤害等。另一方面,也正以其独特的自身优势为大规模民间资本寻求突破的同时,也为正规金融机构做出了很好的补充,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贷款难的问题寻找到了新的出路。显然政府应首当其冲利用“监管”这一强硬且有效的行政手段,同时坚固法律法规和遵循市场供求规律,处理和协调好这“两方面”问题,做到国民经济高速、稳定、持续发展。介于我国的基本国情,通过现行我国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制度和体系缺失的研究,以及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经验借鉴,笔者认为:通过立法与民间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以民间借贷观念深入民心为目的,确立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合法地位;通过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制度与民间借贷监管人员考核制度的实现,进一步完善现行民间借贷监管制度;通过明确地方性工商管理部门与银监会的民间借贷监管职能,解决我国政府部门相关职能缺失问题;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实行政府相关部门合规监管与风险控制结合的混合监管,以及政府部门主动监管与民间借贷行业自律性相结合监管的两种模式。本文创新点:利用赋予现存部门政府所缺失的职能,替代成立新的专职监管部门,在实现我国政府部门新职能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机构设置上的冗余问题,并且使执行同一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地方工商管理部门侧重于合规监管,银监会侧重于风险控制;成立民间借贷交易管理中心,丰富围绕在非正规金融监管机构的民间金融服务产业;从提高政府监管人员素质角度,建立民间借贷监管人员考核制度;通过继续探索更加全面且更具实效性的政府监管模式,达到使民间借贷政府监管这一职能具有一定的延展性和向前发展的潜力。第一章绪论通过对神木县由于民间信贷崩盘而造成的当地金融危机现象的描述和分析,浅析现象背后的原因与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深远影响,从而对其总结和概括,形成文章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第二章内容通过对民间借贷概念、特点及发展状况的描述,揭示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关系,以及其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重要作用;第三章作为文章的次核心章节,其内容揭露和分析了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制度和体系的缺失,并解释了相关问题的原因,为随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民间借贷政府监管的改进提供了理论素材。第四章内容是就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间借贷政府监管问题与我国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其中值得借鉴的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第五章作为文章的核心章节,笔者结合前文我国现行政府民间借贷监管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国外民间借贷监管经验借鉴,就我国民间借贷政府监管法律体系的确立、制度及职能的建立与监管模式探索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