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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表达自由伴随着民主、宪政观念的兴起而产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表达自由理论的研究逐渐得以深入.中国理论界对表达自由的研究时间还不长,虽然有一些学术成果问世,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诸如:研究领域狭窄,结合中国实际的研究少,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关注不够等等.有鉴于此,该文试图从别国、国际法和中国法律对表达自由的规定为分析基础,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表达自由做出较深入的阐述.该文认为表达自由是享有表达自由权的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是经法律的许可和保障,以各种足以表达其思想、观点的方式或借助于各种媒介手段,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的干涉、限制和侵犯.表达自由虽然是第一性人权,但其是一种有限度的权利,即表达自由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关于表达自由的范围该文持中观划分说,认为表达自由包括言论、学术、新闻、出版的自由权利,这种观点的逻辑结果是将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罢工、选举等权利归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该文还认为,表达自由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它兼有精神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属性,它也包括消极自由因素和积极自由因素.在廓清上述基本问题后,该文将视角转入关于表达自由立法例的纵向和横向比较考察,比较发现各国对于表达自由这一权利都是承认的,且多是简略的赋权性规定.但中国对这一权利的限制是隐含性限制,其他国家的规定大多是在赋予权利后再明确该权利的限制.此外,在对待憎恨言论时,普遍存在美国的和欧洲的两种立场.表达自由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发展会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在现实社会中,表达自由面临着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该文以网络技术和知情权的拓展为例,指出了表达自由传统理论的缺陷,分析了表达自由理论的发展趋势.最后,该文以对表达自由法律界限的分析为切入点,提出了关于中国法律中表达自由制度的改良性意见,认为在现阶段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在宪法中详细、明确地规定表达自由;其次在下位法中建立关于表达自由的法律体系;此外应加强立法以消弭表达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再次是制定专门规范网络问题的法律以规范网络言论;最后可建立亚洲统一人权保护机构,订立区域性人权条约保护表达自由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