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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主题,而政府信用作为一个刚刚兴起的研究课题,涉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政府组织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关系、政府组织自身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社会历史环境等诸多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新的研究内容。本文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出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同时,借鉴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学等多学科的相关理论,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我国的政府信用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是对政府信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的研究。通过对社会和谐与政府信用的各自特点、历史发展等一般理论的全景式研究,重点探讨了政府信用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府信用的伦理要求。第二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是对照这一要求,从制度、组织、行政人三方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政府信用的伦理困境进行分析与总结。作为第三部分的第三章,系统研究了造成前述困境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关于建设路径的探讨,用了四、五、六三章的笔墨,分别从制度伦理、组织伦理、行政人道德三个维度探讨建构了提升政府信用、促进社会和谐的立体网络。
作为现代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建立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共建共享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特征;而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实现人格和谐,在制度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有序,在合作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矛盾化解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属性。从古至今的中外思想史上蕴含了丰富的政府信用思想,主客体不对等、政治性和强影响性以及层次性是其主要特点;诚信、公正、责任则是其伦理要素。政府信用能增强价值认同,提升制度公正,有利于培育社会信用伦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应当”逻辑表达的价值选择和道德追求,体现在政府信用上,就要求政府制度信用以公正、统一、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核心,政府组织信用以法治、人本、服务韵权力运作为核心,行政人信用则以廉洁、诚信、高效的行为准则为核心。
比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府信用提出的要求,目前我国政府在制度信用、组织信用和行政人信用上存在着一系列的失范现象:制度设计存在偏颇,制度结构的合理性不足,制度运行存在执行多变和异化的现象;官场潜规则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经济管理上的越位与社会管理上的缺位并存,滥用权力以及利用公共权力为政府组织自身或特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政府工作人员的人格失真、行政腐败以及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这些失范现象不仅使政府组织自身运作失调,妨碍了行政人自身的人格和谐,而且损害了公众对政府韵制度信任,破坏了社会的公正与秩序,损害了政府与公民、市场及社会的和谐,导致政府信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陷入伦理困境。
政府信用伦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消解了传统社会的人格信任,侵蚀了政府信用的道德基础,造成了公众的政治参与能力与政府的回应能力的失衡。具体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制度方面,行政管理体制的党政二元,弱化了政府本应负有的责任;行政结构体制的条块并存,降低了政府效率;权力配置方式的首长负责制,使政绩观的人民满意原则扭曲为领导满意原则;信用立法的滞后,又削弱了政府的信用能力。组织方面,现实生活中政府组织的公共性不足,容易导致其侵害公益、职能错位和滥用自由裁量;而组织文化中的人治思想、服从意识等也消解了法治理念和个体的伦理自主性。行政人方面,处于现代政府组织中的行政人身兼“公共人”、“组织人”和“社会人”的多重角色,不同的角色要求必然引发角色间的责任冲突;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权力的分流形成的利益分化又对行政人形成了巨大的利益诱惑;而多元价值的并存和个体的有限理性则容易造成行政人理想信念的动摇。
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人性观为基础的制度伦理,实现了对制度约束与道德激励的传统政府信用建设二元模式的超越性构建,从两个向度回应了政府的制度信用的伦理困境。一方面,制度伦理通过制度公正化过程,使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促进了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保证了制度从制定程序到内容及至实施的道德合理性,有利于对经济、政治及其他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增进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制度伦理又通过伦理立法,将社会普遍接受的、符合社会和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道德要求与规范制度化,健全了道德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强制性的抑恶扬善的手段引导行政人及社会公众选择道德的行为,两方面的合力促使社会走向更加和谐。文中还论述了伦理立法的三个层次,即社会共同价值观、社会公德和个体道德;以及伦理立法应坚持的原则:抑恶与扬善并重、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个人激励与集体激励并用。
组织伦理吸纳了组织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把政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认为组织的观念伦理(以行政价值观为核心的政府组织目标与文化)和实践伦理(明确合理的职能定位和规范的行为)是提升政府组织信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的行政价值观既重视工具理性,更强调价值理性。前者表明合理的政府职能定位、端正的绩效意识和专业化的行政人,是实现效率与效益统一的基础;而后者则意味着树立正确的利益观,畅通人民意志与利益的表达渠道,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是实现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复归、维护和增进公益的现实途径。在组织伦理的视野中,政府能力、公益目标、“社会不能”和“市场失灵”是“有限政府”职能的伦理限定;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边界、合理的权力分工与制约以及政府行政绩效的社会评估机制,则是建设权责统一的“责任政府”的现实途径。而就政府的行为方式来说,坚持权利本位,就要求政府行为以人为本,采取新的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其实现方式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
行政人道德对政府信用的建设作用体现在制度、组织和行政人个体三个方面,作为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必须通过相应的内外机制而获得。行政责任认同机制、道德修养机制和道德习惯的养成机制是培育行政人道德的内部机制;而合理的行政体系、先进的行政文化与恰当的行政道德教育则是其特定的外部机制。道德行为是行政人道德的重要外在表现,伦理自主性则是行政人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前提,它以行政人对行政工作与行政伦理的必然性的认识为基点,以行政人自身的坚定意志为保障,同时还要靠合理的制度规范提供其生长的伦理空间。拥有了伦理自主性,行政人就能超越以往“经济人”和“道德人”定位的各自局限,达成“价值人”的目标,实现行政人之间及其与公众的外部和谐。道德品质是行政人道德的内在表现,其最高境界就是良好行政人格的形成。而不论是历史上的依附人格、工具人格,还是现实中的完人人格追求,都未能实现行政人的真正本质。通过文化模塑和谐人格,是重塑行政人格,达致其内在和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