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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问题进行讨论,重点从中国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一层面,先讨论事权划分,再以税制改革和税种划分为基础,讨论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税收立法和征管的问题。研究重点是中央与地方不同层级政府间的收入问题。本文从税权的概念界定出发,明确了税权、税权内容以及税权划分的定义,从理论角度论证了税权划分的理论基础。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税权划分的历史沿革和背景情况,通过对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海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运用大量的数据,从税收收入归属权、立法权、征管权等方面对现行的税权划分绩效进行评价,认为目前税收划分存在着财力和事权不匹配、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共享税比例过高、税种设置不适应发展要求等问题,并剖析了现行税权划分对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影响及其成因。通过对美、德、日、法等国家税制的分析,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了税权划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发现国外各级政府均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相对独立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分配是为了给各级政府履行事权提供财力保障。本文认为,税权划分改革的基础是建立能保障社会公平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制;改革的前提是完善事权划分;改革的核心是调整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并尝试给出了具体可操作的税权划分改革方案,该方案与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做了对接,按照综合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尽量减少共享税,扩大地方税和直接税的考虑,针对增值税、消费税、房地产税、车船等大型动产税等进行重点改革,并调整了中央地方分配比例。同时,本文还给出了让地方拥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完善国、地税征管模式等具体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