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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康德主义法学是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法哲学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是新康德主义的社会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主要代表人物有拉德布鲁赫、拉斯克、德尔韦基奥、凯尔森等。新康德主义的法学思想以康德的哲学为基础,主张严格区分“存在”与“应该”,坚持现象与本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对立的二元论,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认为抽象的“法的理想”决定着社会发展;法是来自人们自觉意识的“应当”的规范或正义的规范,纯属独立的东西;认为形式主义的法具有普遍有效性;同时强调法的价值的地位和作用,并在价值的评判中坚持依赖个人信仰的相对主义观点。本文拟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为指导,通过对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及学说的分析、综合、比较,力图揭示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的源流、主旨、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意义,以期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上的借鉴和参考。 施塔姆勒把前两个原则称为“尊重原则”,其目的在于使法制社会的各个成员能够“自由地决定他自己的符合正义的意志”;把后两个原则称为“参与原则”,即每个人必须部分地承担对他人的责任,每个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都有参与社会的权利,并且这个权利限定着他的义务。这两个原则确保了人类共同体中的人们之间的和谐与平等,从而使个人的自由最终得以实现。拉德布鲁赫则认为,法的理念由正义、合目的性和确定性三个部分组成。韦基奥也在法律的客观、普遍的形式概念与法的理念的对立的基础上将法的概念定义为“必须只涉及它的形式,涉及内在于每一法律经验中的逻辑类型。法的逻辑形式比法学命题更具有广泛性。”新康德主义法学家们都认为在对法价值进行判断时,只有法的形式具有普遍妥当性,法的内容并无普遍妥当性,故法律哲学应当研究纯粹的法律思想的形式,不应该涉及实质方面的法律质料。前述的正义法的四原则就是施塔姆勒的衡量法律是否正义的形式标准。法之为正当的法,并不需要具有一定的内容,只要它形式上合乎标准,就是正当的法。所谓“法的理念”仅仅是反映着对各种形式的法律实行统一价值判断的规则性的“正规思维方法”而已。韦基奥认为,既然法律的内容是变化的,就必须寻求一种不变的东西作为法律的概念,这种不变的东西就是法律的逻辑形式,在其中可以包容各种法律经验。新康德主义法学家们在哲学上深受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的影响,在法哲学思想中强调价值在法学研究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认为法哲学是属于哲学的一部分,是以文化价值的观点考察法的价值的哲学。如何在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中作出取舍,不属于认识领域,而属于信仰问题,这就是所谓的相对主义的思想。相对主义的法哲学的任务仅仅在于从特定的价值观与世界观确定有关各个价值判断的正当性,但对价值观与世界观本身的正当性却不加过问,它属于理论理性而不属于实践理性。 在多种价值目标相冲突的情况下,正义被新康德主义法学家提到了优先的、首要的、决定性的位置。如施塔姆勒认为法律上最重要的问题是正义并试图将“正义”共通的性质以抽象的和形式的方法确定下来。拉德布鲁赫的所谓“指向正义的法理念”就是人类社会最高法律的体现,其目的如施塔姆勒所限定的,是共同体中个人意志的联合和协调。德尔·韦基奥接受了康德伦理思想的基本原则,所以他从作为理性存在的人的本性中去推导自然法。对他来说,尊重人的人格的自主性乃是正义的基础。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他的同胞不把他只当作一个工具或对象来对待。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正义论是古代西方自然法学以来的理性正义观的延续,不过到了19世纪这种代表人类普遍理性的正义加入了改造社会的意味。 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制度的进一步确立,法学的任务由号召和推翻旧制度转为维护和发展现有制度以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强调绝对价值的自然法理论遭到了功利主义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攻击和责难,呈现出了衰落的趋势。资本主义进入垄断发展的时期后,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仅靠维持和理解现行法律制度不足以解决日益增长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实证法学遇到了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而可以对抗不正义法律的自然法精神从深层次上反映了人们追求理想和正义的要求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以正义理念为核心的自然法观念呈现出回归和复兴的趋势,新康德主义法学在正义法理念的回归中起到了先导作用。 施塔姆勒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实证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环境下,最早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形式具有永恒不变的特性,这个形式是由最高理性——正义法理念所决定的,这个正义法理念是指引由法律事实构成的法律科学的根本指导原则。拉德布鲁赫围绕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而提出了当实证法明显超出法的正义理念的要求时,该法就成为“非法之法”,因为包括实在法在内的法在本质是要为正义服务的。拉德布鲁赫重申法价值的正义法理念观标志着实证主义法学的衰落和正义法理念的全面回归,表明了他向自然法的转变,并对后世新自然法学说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形式正义论对以庞德为代表的法社会学派产生了一定影响。庞德主张建立一种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的价值准则,其实质也是一种相对主义的法律价值观。他提出的为其社会利益理论提供利益的衡量方法的七个所谓“法律假定”受到了施塔姆勒的先验理性在法律价值中的决定作用理论的影响。庞德认为寻求各种利益的均衡和建立合理的利益秩序——也就是寻求正义是社会法学说追求的目标。庞德认为正义在伦理上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和要求的一种公平合理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社会正义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庞德的正义观念也具有一种伦理的价值。这与新康德主义主张的伦理社会主义的正义的本质显然有一脉相承的意味。 卡多佐承认在法律中存在着公认的社会标准和客观的价值模式。他强调在法律形成的过程中,在调和法律的稳定与进步冲突时不能忽视法律的理念和对正义的追求。不过这种客观理想是经过修正了的,虽然也无法为人们真正认识,但也不新像康德主义者主张的那样具有绝对的、外在的、决定性的指导意义和作用。卡多佐的有关法官立法的观点显然受到了施塔姆勒的影响,他强调法官造法应遵循正义法的最高要求。不过,由于其实用主义的哲学观,卡多佐的正义显然是一种基于社会需要的而非绝对理性的正义,即实用主义和理想主义之间妥协的产物。卡多佐在同意施塔姆勒法律的社会理念的同时,给这个理念注入了社会利益的内核,而非其原来意义上的纯粹理性,这是因为两者对法律的最终目的的不同认识。卡多佐认为,法律只是达成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工具之一,而正义的理念只是被选择的目的在于保持和谐的价值之一。 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的方法论与康德“绝对命令”式的道德法则的方法论颇为相似。一方面可能与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正义法理念一样,来自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另一方面,他将逻辑引入了价值判断的范畴,具有将新康德主义形式学派和价值学派的主要观点进行某种综合、统一的意味。 包括铃木敬夫在内的许多当代日本法学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影响。他们一般认为,民主主义的法广泛地包容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并努力谋求它们彼此间的协调。其结果必然是在一个法律理念中存在内容多样的、相互对立的矛盾,为此必须采取宽容的态度。因此,相对主义对相互对立的各种主义、主张所采取的宽容立场成为了民主主义所具有的最显著的特色。民主主义的法理念虽然以相对主义为特色,但是它不仅仅立足于相对主义,同时也立足于顺应历史变化的、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有选择、有条件地借鉴、拿来这种“宽容”的价值相对主义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加社会的自由度,营造宽松自由的思想氛围,有助于更好地调动人的积极因素,使之更充分地发挥聪明才智。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一些社会矛盾开始日益突显,除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外,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还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收入分配不公阻碍了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二是片面注重经济发展,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与不谐调。三是权力腐败问题长期存在,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效率。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中,正义的理念起着一定的核心和导向的作用。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最大限度激发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最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只有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真正成为规范国家、社会、个人行为的标尺,才能使各项社会活动处于规范有序、科学合理高效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正义又是法的首要价值,可以说,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了,则解决其他问题就具备了基本的前提和条件。具体来说,正义法理念作为法治的核心,通过法治的外在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如下作用:一是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以最终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逐步实现。二是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为社会进步和发展提供力量的源泉。三是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安定有序的外部环境。四是科学合理地规范人与环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保障经济的发展,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有必要在重视正义法理念的基础上,加强以分配和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相关社会制度的建设,适当调节国民的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