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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进一步规范了庭前准备程序,增加了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听取意见的规定,受到了高度的评价,被认为是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但是要在我国构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庭前准备程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运用比较较考察的方法,从性质、制度功能、内容、构造、效力与救济等方面对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庭前准备程序所涉及的事项,大多都是控辩双方之间或控辩双方与法院之间产生的争议,而这些争议往往与当事人重大的诉讼权利密切相关,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还会破坏程序的独立价值。因此,本文尽可能抛开单纯规范层面的概括和总结,而是从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角度,对构建庭前准备程序背后的程序法理和刑事诉讼精神进行了一些探讨,以期待能够引发深入的发掘和剖析。 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界定了庭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并对其性质进行了研究。首先,明确本文研究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是介于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正式审判到开庭之前之间的程序。就庭前准备程序解决程序性争端的功能来讲,将庭前准备程序定性为一种程序性裁判程序。虽然是广义的审判程序的一部分,但与庭审程序相比,庭前准备程序在内容、价值追求、运行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特征。 第二部分对英美、法德、日本三种诉讼模式下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进行了比较考察。在分析不同模式下庭前准备程序的差异的同时,归纳总结出庭前准备程序在构造和内容方面所具有的规律性安排。虽然不同的诉讼模式下,庭前准备程序的构造和内容具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整体而言,英美、法德和日本的庭前准备程序都具备基本的诉讼形态,建立起了程序性裁判机制,在涉及当事人重大诉讼权利的事项上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在内容上,都表现出“准备性”的特点,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处理的事项,基本上都包括:活动、证据知悉、证据保全、调取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整理证据和争点、案件分流等,而且呈现出不断深化的特点。 第三部分分析了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功能,同时指出我国庭前准备程序功能方面的缺失。虽然在设置之初大多数国家都是是出于效率的考虑,但在不断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庭前准备程序承载起越来越多的制度功能,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解决程序性争议,维护程序的独立价值;保障被告人权利,彰显司法民主;保障诉讼经济性,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第四部分对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和改革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庭前准备程序在定位、内容、构造上的缺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性,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加以构建;在内容上主要局限于一些技术性和纯粹事务性的工作,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在构造上采用一种行政化的决策方式,对当事人的参与未予足够的关注。其次,介绍了2012年修正案确立的庭前准备程序。修正案规定的规定,初步确立了一种庭前听证的制度设计。随后,展望了修正案确立的庭前准备程序有望取得的积极进步。对于恢复案卷移送制度,在肯定其在解决阅卷难问题的与其功能的同时,也表达了一些隐忧。对于初步确立的庭前准备程序,可以说是一大制度创新,改变了之前行政化的决策形式,给予了当事人参与的空间,在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修正案的进步只是有限的,文章紧接着分析了修正案确立的庭前准备程序存在的四个方面的缺陷:诉讼形态模糊、大量程序性事项没有纳入、缺乏对庭前准备程序效力的规定、没有提供相关的救济机制。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