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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科学对司法领域带来了全面的冲击。在它成为查明犯罪、证明无辜的有力救济工具的同时,自身也产生了诸多的错误。尽管错误是科学技术发展成熟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然而刑事诉讼时效迫使国家司法机关不得不做出采用与否的抉择。在实现追诉与审判目的的驱使下,检察官、法官时常忽略存在的风险,导致一些尚未成熟的科学技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最终酿成错案。美国“清白者工程”揭露大量因为指纹鉴定、毛发鉴定等科学技术的错误导致的冤案。这些无辜者轻则在押数年,重则丧失生命。我国的刑事司法中也不乏实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巨大震动的“杜培武案件”、“刘明河案件”中,测谎技术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人们强调科学技术查找罪犯的神奇功效时,也将科技的错误纳入讨论的范围。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利用科学和技术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明确要求“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利用科学技术来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人身尊严”。
鉴于国际文件的规定、学者的关注以及各种调研活动中揭示的刑事实验室的错误以及专家的不当行为,许多国家针对DNA检测、指纹鉴定、监听、监控等科学取证行为予以立法规制。科学专家也采取各种实验核实技术的错误率、存在风险。学者更为注重诉讼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及其律师如何审查科学证据,发现存在的错误,救济权利。相比而言,由于“科学证据”一词在我国尚属于新概念,学者谈论较多的是科学证据的基本范畴以及国外适用的具体规范。实务界更重视科学证据积极作用,忽视了其消极的影响。然而,近期发生的黄静死亡案中尸体解剖的争议、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中错误鉴定的疑点说明了科学证据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然而,当前的研究并不能深入问题的本质,满足现实的需求。
因此,笔者通过大量资料与案例的分析,认为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增加了控方的实力,加剧了诉讼程序结构中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权力与科学的结合使个体权利地位更加萎缩,更易受到侵害。同时,从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以及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来看,科学证据的错误还具有难以避免与难以发现的特性。基于此,笔者考虑到科学证据的利弊影响,决定以权利救济为出发点分析此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了哪些侵害并获得怎样的规制与救济。对此,笔者借鉴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有关科学证据的规定,以“侵害-救济”的思路介绍问题、分析问题。同时,还提出了取证阶段是错误的主要发生时期,法庭审理主要是核查证据、发现问题。再审则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问题的纠错。权利救济在刑事诉讼中呈现后延性,每一个程序都是对前一程序中危害权利行为的查明与纠正。
为了阐述上述观点,笔者将本文分五章。第一章是对科学证据的内涵,权利救济属性的界定并分析了刑事诉讼语境下科学证据对权利救济的双重影响。本章首先指出“在收集、保存、鉴定等活动中获得的建立在可靠的科学原理、技术方法之上的证据都可以称为科学证据”。权利救济则是对受侵害权利进行的补偿。本文所研究的权利救济着重于救济的第二层含义——即对诉讼程序中产生的错误、受到的侵害进行矫正和恢复。基于科学证据对刑事诉讼程序带来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科学证据的权利救济也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针对科学证据带来的侵害,设置具体程序进行救济。二是科学证据对刑事诉讼中其他错误的救济,主要体现在再审中对无辜者权利的救济。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提取与权利救济。本章选择了目前争议最大的、最易侵害权利的几类证据提取方式。首先分析了其所侵害的权利,然后介绍了国外的立法规制与救济措施。身体检查(特别是侵入身体的强制取样)体现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通讯监控造成了对通讯自由权的侵害。DNA检测的样本和检材涉及到家族血缘、遗传特征,因此不当提取会侵犯隐私权。为了鉴定复杂的精神与身体状况采取的留置行为侵害的是人身自由权利。尸体解剖主要是侵犯了死者人格权。这些取证活动通常被视为强制取证行为,需要服从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司法审查原则。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这些行为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提取的方式以及样本、资料保存的限制等等。对于侵害行为,通常赋予个人提起异议、抗告或者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与权利救济。现实中科学证据的问题主要来自自身的错误以及专家证人的不当行为,证据审查主要实现对上述问题的纠正。因此本章从审前与审判两个阶段进行分析。审前通过审查起诉、移送审判、听审或者中间程序、证据开示等制度,发现问题并制定了纠正的措施。审判阶段是对证据的进一步审查,是发现错误最重要的阶段。因此,从整个庭审结构来看,应当调整现有庭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增强被告人的力量,在法庭对抗中利用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制度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利用法官的审查行为发现科学证据的错误所在以及科学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排除非法证据及垃圾证据。这两方面的加强,有助于最大程度的发现科学证据存在的错误。从具体的程序来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法庭上的抗告、异议、上诉等措施实现救济。同时,本文还从实例的角度列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NA检测以及测谎结论的资格审查,用以说明外行人通过适当的程序也能发现科学证据中存在的错误并予以纠正。
第四章刑事诉讼再审程序中科学证据的运用与权利救济。本章研究的是科学证据在权利救济上的积极意义,即对审判已经终结的案件中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再审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科学证据能够证明以往许多无法确定的情况,增加了无辜定罪者获得救济的机会。从这一意义上来看,科学证据启动再审并非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违反而是对人权保障的推动与发展,也是法的公正性的体现。对于科学证据在再审中的救济作用,美国定罪后DNA检测立法是个典型的例子。笔者通过介绍美国各州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利用DNA检测申请再审中的理论问题并从操作层面阐明法律如何设置相关程序确保申请的实现。
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与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结合前文的研究,论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尽管科学取证的手法得到大力的推广,然而却缺乏立法的规制。而且,科学证据的提取通常缺少司法审查以及受侵害后具体的救济措施。此外,我国律师作用的弱化、侦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以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萎缩使得取证中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同时,司法人员审查科学证据时通常只重视其证明犯罪的功能,忽略存在的错误率。法庭对抗环境的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员的帮助也同样阻碍了对科学证据的查错、纠错功能的实现。基于此,笔者提出了树立全面的权利救济理念。通过引入司法审查以及构建平等的法庭对抗环境、提供自我救济的途径,最终实现权利救济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