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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非职业法官指的是国家和法院出现之后,享有不同程度的审判权力的民众。他们直接参与审判却不以“法官为业”,通常有着自己的职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学习,也不具备法学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这种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制度设计在历史上由来已久,并普遍存在于当今世界各国。就其具体类型而言,以职业法官司法权力的分割程度为划分标准,包括治安法官、陪审法官和参审法官三种类型。
选择非职业法官为研究对象,主要缘起于围绕我国人民陪审员所形成的理念、制度与实践的互动与背离现象。自革命根据地创建至今的八十余年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经历了官方态度、实践运作的变迁及交错,人们对其实践效果也产生了不同的判断,人民陪审的价值以及模式选择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毋庸置疑,这种现象应当深入我国的历史和现实中去把握和理解,但类似的互动和背离同样存在于其他国家不同类型的非职业法官身上,由此提示我们或许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和其他类型的非职业法官结合起来,在更宏观的视野中审视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理念、制度与实践。事实上,“中国问题”与“世界眼光”的结合不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对于研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域外非职业法官制度存在历史因承关系,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革命根据地时期移植前苏联法制的结果,后者又与欧陆的参审制度乃至英美陪审团制度存在密切关联;更为重要的是,民众直接参与审判在我国时间虽短,却置身于从前现代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急剧变动过程中,域外非职业法官历史悠久且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无论是纵向的时间跨度还是横向的司法环境,都蕴含了极为丰富的信息和素材,从而能够为人民陪审员的研究提供更加全面的视角和更为客观的判断依据。
从法社会学的基本立场来看,一种制度的产生、变化和消亡往往取决于其功能与社会需求、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社会需求的状况决定着制度的形成并型构其具体样式,社会环境对制度的运作及其功能实现产生深刻的影响,而制度运作本身以及功能实现程度反过来又可能影响到社会需求和社会环境的状况。基于前述问题意识以及法与社会互动的基本原理,本文就围绕非职业法官所形成的理念、制度与实践的互动和背离,提出了以非职业法官的功能、社会需求和司法环境为考察中心的基本理论预设。简而言之,民众直接参与审判所具有的功能是多样的,不同时期社会需求和司法环境的差异决定了非职业法官的具体制度设计及其历史变迁;特定时期的社会需求牵涉到不同的社会主体,不同主体各自的需求及其对非职业法官的预期既有暗合之处,合力决定了非职业法官的产生及具体类型的选择,又可能存在差别从而使得人们对于非职业法官的实践产生不同的判断,并因此修正对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预期”和具体制度设计的主张。
基于上述问题意识、研究说明和理论预设,除导论对相关概念、选题缘起、研究方法等相关问题的说明之外,第一章至第四章试图在各国历史资料、制度规定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非职业法官的功能与社会需求、司法环境之间的理论模型。第五章和第六章则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的研究,梳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当前的运作情况,结合前面建立起来的理论模型对人民陪审的理念、制度与实践进行了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非职业法官的多重功能及交错”,从一般层面上讨论了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给司法过程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鉴于非职业法官的功能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在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的“审判/政治”模型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非职业法官的“审判/社会政治”两种基本功能类型,并对其既关联又冲突的交错关系进行了考察。概而言之,非职业法官的审判功能是指他们在事实认定、法律发现以及两者关联过程中可能的贡献,可归结为纠纷解决和规则治理;社会政治功能则包括沟通法律与社会、司法的广场化与剧场化、政治司法化与司法政治化、资源配置与效率拖累等几个方面。两者的关联表现社会政治功能为审判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审判功能发挥的好坏又直接决定了社会政治功能能否实现及其程度。两者的冲突则主要是因为它们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并表现为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制度设计以及非职业法官的角色冲突。
第二章,“司法历史发展中的非职业法官”,试图从纵向的历时性角度捕捉非职业法官的功能与现实需求、司法环境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历史学的理想类型”建构的努力。本章依据各国司法发展的共同趋势及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对司法历史发展做出了古代、近现代与当代的大体阶段划分,并从中梳理出司法外部环境、内部运作和角色担当三条基本线索。在司法外部环境变迁中可以看到,非职业法官既可以成为统治正当化的利器,也可能成为人们挑战既有政治格局和社会秩序的便利途径,这不仅导致了非职业法官在早期各国的不回发展,而且随着司法自主性的强弱也面临不同的命运。尽管如此,他们在司法正当性赋予等方面一直都起到重要作用,只不过在古代社会中往往充当传统的代言人,而在近代以后则被视为司法民主的象征以补强审判的正当性。就司法内部运作的变迁而言,无论审判专业化等制度性要素还是法官职业化等主体性要素都对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构成不小的障碍。最后,就司法角色担当的变迁来看,早期非职业法官在纠纷解决和规则治理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虽然随着法律形式主义的兴起,这些功能有所下降,他们在补充司法资源、提升审判中的沟通和协调、提供纠纷解决的示范和背景、补强司法裁判的知识和正当性、促进累积性司法决策等诸多方面却不失其现实意义。
第三章,“案件类型中的非职业法官”,试图在横向的共时性角度捕捉非职业法官的功能与现实需求、司法环境之间的关系。本章首先回顾了美国制宪时期关于陪审团与民、刑案件关系的争议,梳理其中的焦点和存在的问题,为下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鉴于规范层面的案件分类无法满足系统研究不同国家案件类型中的非职业法官的需要,本文以司法处理不同纠纷所面临的实际状况和现实需求为基准,提出了专门领域案件与一般性案件、私密案件和公共案件两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案件类型划分。前者主要以纠纷的解决是否需要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为标准,而后者则是根据案件本身的特征及其社会影响力两个纬度。其后,本章并以各国的制度规定和相关的实证研究为基础,对非职业法官在不同案件类型中的分布进行了分析实证和经验实证的考察,结果表明非职业法官在专门领域案件中的分布具有趋同性,而在一般性案件中,治安法官往往倾向于分布在牵涉利害关系人较少、社会影响力不大的私密案件,陪审法官和参审法官则主要分布在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公共案件中。本章最后一节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非职业法官的不同类型及其功能差异对这种分布的趋同性和差异性做出了解释。
第四章,“司法场域中非职业法官的境遇”,试图通过比较法社会学的研究,发掘不同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社会环境下对非职业法官需求的差异,阐述各国选择不同类型的非职业法官的因为,并从中归纳出影响非职业法官境遇的普遍性、规律性因素。由于治安法官倾向于处理私密案件,各国是否设置这种非职业法官更多基于案件负荷和技术层面的考虑,本章的分析聚焦于参审法官和陪审法官。从一开始,本章就确立以司法权地位和司法过程中的权力结构为中心的分析框架,并选择美国陪审团和德国参审员作为分析样本。研究表明,司法权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特定国家非职业法官类型的选择,以德国为代表的自治型司法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力的参审法官,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回应型司法则倾向于选择陪审法官。此外,司法过程中正式或非正式权力结构对非职业法官影响颇深。如果庭审正式权力结构中的非职业法官不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权力以及充分的案件信息,他们依附于专业的职业法官几乎无法避免。职业法官的惯习和选任程序、非职业法官的选任程序及其任期等非正式权力结构不仅会影响到正式权力结构的运作效果,而且对非职业法官的境遇及其功能实现也造成了深刻影响。
第五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迁及解释(1932—1997)”,试图描述并解释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以来至1997年的变迁过程。对建国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建和实践的考察主要依据的是我党在革命战争年代不同时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后,本章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及司法统计数据等指标,对建国后至1997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迁进行了考察,并区分出建国后至文革前、文革结束至九十年代之前和九十年代以来三个变迁阶段。在变迁解释中,本章系统地运用了前面几章提出的理论模型,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建及其后的存续,更多受到社会政治功能与社会需求关系的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功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此外,不同时期的社会思潮、审判专业化程度、法官职业化程度、案件负荷状况等都对人民陪审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六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和实践(1998—2008)”,则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复苏因为以及人民陪审员在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的角色的分析。自1998年以来,长期处于低迷状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出乎意料”地复苏,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资料与相关经验观察却呈现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的两种侧面,并导致人们对该制度的实践效果和复苏因为产生不同的判断。本章从这些不同观察和判断入手,对该制度的复苏背景和实践效果进行“语境化”的考察,探究人民陪审员的功能与现实需求、司法环境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并着力考察人民陪审员的境遇以及民众可能的行动策略。结果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或许并不像某些研究者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因为其“司法民主”的象征功能和“人力资源补充”的作用。该制度的复苏是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司法运作中种种现实需求催生的结果。受司法过程中正式与非正式权力结构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有实质作为,他们在监督法官、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不明显。然而,弥补法官短缺、增强法院抗压能力、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调处纠纷对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审判的要求则不那么高,他们在这些方面的功能发挥较为明显。总体看来,与其他国家参审法官普遍分布在公共案件中不同的是,我国人民陪审员主要分布在民事案件当中,他们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扮演的是人力资源补充者、调解人以及知识提供者的角色。
余论,系对全文观点的简短总结,并试图在我国当前司法运作的现实需求和司法环境的基础上,对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意义以及可能的走向和改革路径做出评述和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