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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根据人大权力行使的实际需要,得以设立并逐步发展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目前全国人大、省级人大以及较大城市的人大一般都设置了专门委员会。由于各级人大代表规模庞大,会期过短,兼之代表绝大多数为兼职,人大的各项职权的履行都有赖于专门委员会的运行。专门委员会如今已经成为人大决策和监督的中枢。人大的所有立法都离不开专门委员会,都需经专门委员会审查、修改和报告,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也基本有专门委员会来组织实施,人大闭会期间几乎所有的日常工作均由专门委员会来完成。专门委员会实际正在行使比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更为实在的权力,在人大工作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是保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项职权得以落实的基础和前提。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质量甚至直接影响人大工作的水平。因此研究专门委员会的权力状况和工作方式、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宪政理念源于传播,民主制度源于模仿。国内外目前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研究几近空白,而国外学界对西方议会委员会的研究则比较透彻。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研究,提出笔者认定的若干观点,以供从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实践工作者和着眼于人大制度改革的设计者们借鉴和参考。本文首先介绍了西方议会委员会的概况,具体分析了英国议会委员会和美国国会委员会的运行方式以及地位和作用,与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了对比,归纳总结了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特点。并据有关西方议会委员会的权力理论,结合笔者工作实际体会,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权力现状、权力种类、权力来源和制约权力的因素行使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以南京市为例,辅以相关案例,从专门委员会的组建、组织结构体系、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等方面入手,勾勒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全方位“貌相”。在描述案例的同时,具体分析了专门委员会工作方式方法、专门委员会发挥的作用、专门委员会的不成文规则等等,同时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专门委员会的法定权力定位与实际权力运行不相符合,专门委员会有侵犯全体大会实体性权力之虞,专门委员会的力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专门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能方面甚少作为等。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进而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