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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以来,我国大面积开始了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范围也从原来的居委会管辖范围扩大到了街道层面。对于居委会的建设,指向很明确,就是依据1989年《居组法》,将居委会建成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但是在对待街道办事处改革上,十一届人大第九次会议废止了《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街道办随之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学界对它的去留也一直没有定论,有的主张建成一级政府、有的主张“虚区实街”、有的主张撤销、有的主张保留但要完善其管理体制。综观以上各种观点再联系我国社区建设的实践,不难得出,街道办不管作何改革,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基层城市管理和推动基层民主与自治。本文对街道办事处改革的具体方案不作过多讨论,重点是从我国基层社会体制入手,探讨街道办事处改革面临的体制性难题及改革的出路问题。具体来说,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由来、研究意义以及个案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国家一社会的分析框架、论文的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是问题源起。我国一直以来的弱社会导致社会自主性严重不足,后来尽管提出了居民自治,但近代以来的强政府又促使基层社会在行政与自治之间摇摆不定,导致街道办事处改革面临体制性瓶颈。 第三部分是个案比较。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三个地方作为研究个案,经分析得出:铜陵的改革使得社区更加的行政化;贵阳的改革仍然依靠的是国家主导的行政力量对社区实现整合,而社区居委会由于同时游离于“以等级界定权力”和“以资产界定权力”的制度之外变得边缘化;苏州工业园区,一方面采用了大部门制和社会工作制,政府能够高效地实现对社区的整合,另一方面具有广泛的志愿参与行动和畅通的民主参与渠道,社区自治程度也比较高,再一方面“双向嵌入”制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在体制上的衔接和机制上的互动。根据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以上三地可以分别概括为“强行政、弱自治”、“强行政、弱自治”、“强行政、强自治”类型。 第四部分是结论与讨论。本部分引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理论和三部门相互依赖理论,对以上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社区建设应该朝“强政府、强社会”方向发展。此后再进一步联系我国现有的街道办事处改革实践及文章开头提到的宏观环境和现实处境,从而得出本文结论:如何实现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在体制上的衔接,是目前街道办事处改革需要破解的体制性难题,同时也是改革的出路所在。文章在最后简单讨论了我国社区建设的阶段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