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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完善是永恒的。在刑法领域内,立法完善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出发点和归宿。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现象,它是刑事立法规制的重点对象。但是,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片面共犯、实行过限等特殊疑难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能依法律来定罪量刑的现象。
共同犯罪也是刑法学中的重点研究对象。在某种意义上,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对其进行立法规定。本文就共同犯罪总则部分的完善作一些尝试性探讨,期望把共同过失犯罪、片面共犯等特殊疑难问题上升为立法,或废或立或改。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对与本论题有关的四个问题加以适当说明,即共犯概念的使用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刑事立法问题和罪刑法定问题。第二部分共同犯罪立法完善之“立”,认为,应在总则中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增加片面共犯和实行过限的条文。第三部分共同犯罪立法完善之“改”,认为,应改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分则立法模式为总分则结合的立法模式;应改“作用为主、分工为辅”的四类共同犯罪人的立法模式为“并列递进”的六类共同犯罪人的立法模式。第四部分共同犯罪立法完善之“废”,认为,废除胁从犯这一共同犯罪人种类是没有问题的。第五部分结论,对现行《刑法》第二章第三节重新设计。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定罪量刑的明确法律依据,实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立法与司法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