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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国务院对《出版管理条例》作了重要修改。修订的内容涉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出版监管、出版物出版、以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涵盖了大部分条款。由于中美WTO争端案2009年底作出裁决,美国胜诉,国内对WTO协议中国的承诺和出版市场面临被迫开放的局面研究比较多,然而如何修改国内立法以加强对出版业产业化的管理、对外国文化产业进入中国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却很少论及。因此,对《出版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以防止在外国文化产业的入侵,并激活体制以增强国内文化产业的竞争力迫在眉睫。对《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是加强政府的行政管理还是以开放化的手段进行市场调节,学者们根据对中国国情的不同看法对两者的意见也不统一。另外,我国出版管理制度在WTO冲击下的走向将会成为未来的研究热点。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出版制度来看,有不同的立法例,国外的研究也根据各自国家的不同特点有不同的论述。由于出版制度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领域,因此外国的出版制度不能适应我国国情,我国出版制度的修改必须摸索出自己的路子,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但国外出版制度为防止出版业公司化、产业化发展下恶性竞争和利用出版管理立法保护国内出版产业不受他国文化渗透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3月19日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应运而生。鉴于上述背景及观点,对《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