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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既遂是抢劫犯罪形态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基本犯与加重抢劫的情况下行为人成立抢劫罪既遂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争论比较激烈,其中牵涉到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刑法学界对抢劫罪的研究热情由来己久且经久不衰。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抢劫罪较之于一般的财产犯罪而言具有特殊性,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罪所侵犯的法益存在争议较大,本文立足于抢劫罪作为典型的财产犯,财产权利是抢劫罪的重点法益,将从几个层次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进行分析,一是抢劫罪的本质,即抢劫罪的侵犯的主要客体、具体内容;二是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从两个方面的论述包括一般犯罪的既遂标准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三是抢劫罪八种情况的既遂标准分三个层次进行总结。
本文对犯罪既遂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分三种情况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作细致的分析并得出结论。对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基本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唯一的判断准则;对于情节加重抢劫罪的既遂,肯定情节加重抢劫罪未遂的存在,即当加重情节出现但是基本犯未遂的情况,其既遂标准仍然以财物的取得为准;结果加重犯抢劫罪既遂的标准,只有当加重结果和财物取得同时具备是才能成立抢劫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