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利政策是一国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企业对于留存收益的分配机制,它体现了上市公司对于股东的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我国资本市场成立初期,主动进行股利发放特别是现金股利发放的上市公司数量寥寥,原因在于主观上对于分红政策的认知缺失与客观上盈利能力限制。自2000年开始,我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轻视股利分红的普遍现象逐步推行了一系列分红监管政策,冀望于提升上市公司股利尤其是现金股利的派发意愿与派发水平,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证监会的分红监管政策被学术界形象地称为“半强制分红政策”。
作为公司金融理论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委托代理理论产生的两类代理矛盾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长期存在并不断演化发展。两职合一指的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委托人)通常聘请专业经理人(代理人)经营管理企业。股东与专业经理人由于各自利益目标函数不同而产生的矛盾被称为委托代理的第一类问题。两职合一与否直接决定了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中委托人和代理人角色的重合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决策动因的差异。两权偏离是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金字塔式控股、交叉持股等)以相对较小的直接股权实现严重超越其股权对应现金流的支配权,由此引发的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称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
因此,两职合一与两权偏离分别对应了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两类代理矛盾。学术界研究证实,它们各自会对企业股利发放意愿和发放水平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半强制分红的监管政策经过十几年渐进式的量化推行,在公司治理层面两职合一和两权偏离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展现出何种变化、股利政策的差异及其动因机理,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
本文选取我国A股市场2003~2015年数据,以证监会2008年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为历史节点,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首先检验了两职合一、两权偏离各自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发放意愿与发放水平的影响及在不同产权性质下表现出的差异。其次,检验了2008年前后两个时间跨度内半强制分红政策下两类代理矛盾对不同产权性质上市公司现金股利产生的影响差异,讨论了这些差异在时间序列上的稳定性与一致性,并尝试分析了差异背后的动因机理,修正了之前提出的三个假设。最后进行三种稳健性检验结果支持了本文的相关结论。
实证结果表明:1、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确实可以减缓委托人(控股股东)和代理人(经理人)的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使两者利益趋同,提升公司整体价值。2、两职合一时企业支付现金股利的意愿将显著增加。按照不同产权性质分类来看,非国有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水平的提升效果高于国有上市公司。3、当企业出现两权偏离现象时,国有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与中小流通股股东所产生的第二类代理问题较非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在两权偏离程度趋近于零或超过30.24%的U型临界点后,国有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将下降到低于非国有上市公司。4、2009~2013年半强制分红监管政策量化推进后,两职合一与否和两权偏离的程度对不同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发放意愿和发放水平较2003~2008年回归检验结果不显著,证实检验期间内上述政策量化推进下两类委托代理问题并不对企业现金股利发放意愿及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提出的建议包括:1、建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制衡机制,引入外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机制设计与运营制衡。2、精准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制度,健全股利分红量化管理操作规程。3、因企制宜细化半强制分红政策实施内容,更大程度规避不利于资本市场发展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圈钱式”分红,进一步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保护中小股东合理权益的区别对待的多形态分红监管政策。
作为公司金融理论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委托代理理论产生的两类代理矛盾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长期存在并不断演化发展。两职合一指的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委托人)通常聘请专业经理人(代理人)经营管理企业。股东与专业经理人由于各自利益目标函数不同而产生的矛盾被称为委托代理的第一类问题。两职合一与否直接决定了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中委托人和代理人角色的重合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决策动因的差异。两权偏离是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金字塔式控股、交叉持股等)以相对较小的直接股权实现严重超越其股权对应现金流的支配权,由此引发的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称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
因此,两职合一与两权偏离分别对应了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两类代理矛盾。学术界研究证实,它们各自会对企业股利发放意愿和发放水平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半强制分红的监管政策经过十几年渐进式的量化推行,在公司治理层面两职合一和两权偏离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展现出何种变化、股利政策的差异及其动因机理,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
本文选取我国A股市场2003~2015年数据,以证监会2008年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为历史节点,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首先检验了两职合一、两权偏离各自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发放意愿与发放水平的影响及在不同产权性质下表现出的差异。其次,检验了2008年前后两个时间跨度内半强制分红政策下两类代理矛盾对不同产权性质上市公司现金股利产生的影响差异,讨论了这些差异在时间序列上的稳定性与一致性,并尝试分析了差异背后的动因机理,修正了之前提出的三个假设。最后进行三种稳健性检验结果支持了本文的相关结论。
实证结果表明:1、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确实可以减缓委托人(控股股东)和代理人(经理人)的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使两者利益趋同,提升公司整体价值。2、两职合一时企业支付现金股利的意愿将显著增加。按照不同产权性质分类来看,非国有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水平的提升效果高于国有上市公司。3、当企业出现两权偏离现象时,国有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与中小流通股股东所产生的第二类代理问题较非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在两权偏离程度趋近于零或超过30.24%的U型临界点后,国有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将下降到低于非国有上市公司。4、2009~2013年半强制分红监管政策量化推进后,两职合一与否和两权偏离的程度对不同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发放意愿和发放水平较2003~2008年回归检验结果不显著,证实检验期间内上述政策量化推进下两类委托代理问题并不对企业现金股利发放意愿及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提出的建议包括:1、建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制衡机制,引入外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机制设计与运营制衡。2、精准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制度,健全股利分红量化管理操作规程。3、因企制宜细化半强制分红政策实施内容,更大程度规避不利于资本市场发展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圈钱式”分红,进一步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保护中小股东合理权益的区别对待的多形态分红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