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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根据GATT1994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以货物贸易的一般保障措施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案例,对WTO一般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作者认为,适用一般保障措施要满足四个实体要件,第一,情势要件,即要存在“未预见的发展和承担GATT1994义务”的情形;第二,进口增加要件,即要存在进口产品的绝对增加或者相对于国内产业的增加;第三,损害要件,即相关的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第四,因果关系要件,即情势要件、进口增加要件和损害要件之间要有因果联系。在此基础之上,作者对WTO一般保障措施和中国一般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中国一般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中缺少情势要件,需要增加规定。在其他要件方面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