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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税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低,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和保证社会公平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地方财政面临着财源困境,急需寻找和培育一个充裕、稳定的地方主体税种以满足地方财政的需求。2003年10月我国提出物业税改革的设想后,关于物业税改革的讨论也由此展开。2007年,全国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物业税在地方的“空转”,也使得人们更为关注其对地方财政和地方整体经济的影响。但目前,学术界在物业税改革对地方财政产生的影响方面却缺乏系统而全面的研究。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物业税改革将对地方财政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与预测,希望能为各方更加客观而深入地认识物业税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首先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需要对其进行改革。接着,本文对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尼以及香港等物业税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的物业税改革及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进行了总结,希望为我国改革提供一些借鉴。之后,通过考察发现物业税可以作为一个优良的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自主财力的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推动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此外,本文还从理论上阐述了物业税改革与地方财政职能实现之间的关系,就物业税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本文将我国物业税试点地区的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分析、预测,在实证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物业税改革后将逐步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并对地方财政职能的实现产生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