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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化是基础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而历史悠久的现象。本文以山东省H县的两所公立高中作对比,从制度环境的变迁中考察现阶段的学校分化。通过历史回顾,发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学校分化的特点和性质都不同于先前两个阶段。因此,运用环境一组织的视角,揭示现阶段的学校分化的本质、成因和后果并寻找相应的对策成为论文的主旨。 建国后至今,学校分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53-1984年(不包括文革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学校分化;1985-1993年,国家调控型的学校分化;1994年至今(现阶段),类市场型的学校分化。现阶段的学校分化凸现新的特点:学校内部的渗透性分化增强;筛选标准的经济取向。 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国家为了巩固政权,迅速提高综合国力,颁布并实施了重点中学政策,这对于集中优势资源,推动国家工业化或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无数来自工人和农民家庭的有志青年凭借自身的努力,通过进入重点中学,接受高校选拔而实现人生的目标。当时的重点高中以分数为原则录取学生,虽然在教学中有重智育之嫌,但是其筛选原则毕竟强调后天努力因素,从这一点看来,具备教育的公平性。 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类市场制度的主导下,学校成为一个内部群体分化的机构,并且其筛选原则的经济色彩浓厚,金钱标准高于分数标准。由此可见,类市场型的学校分化是以牺牲教育的公益性为代价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成为其至高的选择。这也是现阶段学校分化与先前时期的学校分化的本质区别。 类市场制度是现阶段的学校分化的“元凶”,那么类市场制度是怎样出现的?类市场制度的产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基础教育改革之后,在漫长的制度环境变迁过程中,随着国家—地方之间由行政性关系变为委托—代理关系;地方与学校之间由直接管理变为松散监督的关系后,在包括地方政府、学校、学生和家长等在内的学校场域中形成的。类市场制度是一种地方性规则,其实质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原则向基础教育领域的渗透,其形成的标志是租金的出现。租金是重点学校倚仗教育资源优势而向社会寻求的一种高额垄断性资金。学校场域的竞争机制和择校费的定价机制构成类市场制度的运行方式。其运行还建立在一定的民间合法性和官方合法性上。类市场制度的本性决定它必然抬高优质高中教育的门槛,使学校这种公益性组织充满营利性的色彩,从而损害教育的公益性。 学校作为一种制度化组织,必然深受制度环境的影响。在类市场制度的塑造下,学校利用制度化的手段,通过组织场域的结构趋同、教师培训交流的制度化、师生激励的制度化以及班级竞争氛围的构建,在组织和群体的层面上培育着“高考惯习”;在学校的正式结构与实际运行的分离下,素质教育只是一种符号和象征,被歪曲了的素质教育沦为为应试教育服务的工具;学校内部强制性的管理使教师和学生处于紧张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之中,使学校脱离了公益组织的志愿性。“以强制求私益”代替了公益组织的“以志愿求公益”,这标志着学校这一公益性组织的本性已经被扭曲。总之,学校的筛选功能被空前的强化,成为一个内部分化性很强的组织。 类市场型的学校分化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第一,损害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公立高中的学校分化强化了义务教育领域小学或初中学校的分化,促使义务教育领域出现教育不公。第二,加剧现实中的社会分化。由于重点高中入口处对绝大多数学生收取高额的择校费,普通的农村家庭不得不承受沉重的债务,或者忍受家庭生活条件恶化的苦痛,这就加深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阶层分化。第三,导致不合理的社会流动。高中作为升入大学的起点,是实现人生向上流动的入口。由于学生接受高中教育质量的高低更多与其家庭经济背景联系起来。在同样的考试成绩下,面对同样高昂的费用,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就会有不同的选择。贫困家庭的孩子就会放弃进入重点高中的机会:辍学或者进入非重点高中,从而使大学梦更加遥不可及,这无形之中就使流动机会和家庭出身联系起来。这样的社会流动是违背普遍性原则和自获性原则的,是不合理的社会流动。 从我国现阶段学校分化的严重现状来看,以国家的行政干预来调整教育领域中轴结构和中轴原理的错位,清除类市场制度,是紧迫而必要的。从学校的制度环境入手,调整国家—地方—学校之间的关系,清除类市场制度存在的根基,最根本的是:第一,使政府树立维护公正的执政理念。教育领域中公益原则的缺失呼唤政府发挥作用,保障教育公平;第二,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化。最关键的就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使法律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制定和实施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的监管措施使这些原则性的条款得以真正落实。第三,科学核定教育成本,建立教育收费听证制度。根据教育成本和居民的收入水平来核定教育收费标准,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让普通百姓共同参与定价,是保障高中阶段教育公平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