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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而又复杂的犯罪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有待继续探讨的地方,国内外对该问题均有大量研究,我国刑法在关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划分标准上采取了多重标准,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在实践中适用这种分类方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分析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如出现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如果分别由不同犯罪人实施时组织人与实行人的地位作用评判存在模糊,尽管对案件的量刑没有大的影响,但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可能出现此罪与彼罪的认识分歧,并直接影响到罪责行为的证明确实问题;同样,对共谋同罪在实践中的认定出现较大的认识偏差,对共同犯罪人主观形态的认识上仅限于同一内容的犯罪故意而忽视概括犯罪故意的存在,表现为对共同犯罪的认识较为局限,以简单模式化的共谋同罪定义模糊了司法实务中形形色色的共同犯罪行为表现;在共同犯罪中对犯罪行为人如果出现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评判,则有可能为求全而对共同犯罪人降格认识,实务中也很少承认部分共同犯罪;分析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构成也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的诸多混乱。综上,由于对共同犯罪的认识中没有结合实践总结,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理论基础,出现了实务界对国外的理论知识断章取义的作法,还出现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直接影响了共同犯罪理论的系统性与完整性。特别是因为共同犯罪案件常常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主从认定、罪责行为证明模糊等问题交织,很容易出现审查判断失误。正因为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庞杂,内容繁多,要在一篇短小的论文里做到面面俱到实非本人能力所及,因此本文仅通过在实务办案过程中所了解的一些信息,就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全文由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行为要件的认识、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与牵连犯等三个章节组成旨在为完善共同犯罪理论的提供一点微薄意见,以期更好的指导实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