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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的不合理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很多学者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但没有以正确的刑罚理念为基础去加深罚金刑适用的研究。而任何刑罚问题的解决都要以坚实的刑罚理念为基础。笔者以为,我国罚金刑适用的缺陷是由于对罚金刑本质、功能认识不足,在不当刑法理念指导下配制罚金刑所致。罚金刑的本质是剥夺金钱(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由)而造成的痛苦,罚金刑的本质决定了它的主要功能是替代功能和矫正功能。罚金刑的这两大功能奠定了它在刑罚轻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刑罚的轻缓化是建立在人们对刑罚谦抑问题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因此,罚金刑适用的理论依据是刑罚的谦抑性。具体来说,罚金刑的适用应满足刑罚谦抑性的三个要求:1.对刑罚特殊预防功能的重视;2.限制刑罚的严厉性程度;3.刑罚应具有效益性。但我国罚金刑的适用不符合这三个要求。笔者以刑罚谦抑性为理论依据,对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的不合理性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